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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有424所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投入使用

发布日期:2018-11-20 | 来源:陕西日报 
核心提示:11月12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近年来,我省加快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步伐,集中供养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记者秦华)11月12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近年来,我省加快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步伐,集中供养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目前我省共有农村特困人员12.2万人,其中集中供养2.9万人、分散供养9.3万人,全省有424所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投入使用。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是民政部门履行兜底保障职责,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工作之一。我省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我省对农村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应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目前,我省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5500元,集中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照料护理标准是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和服务需求所定。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我省要求,县级以上政府要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根据辖区特困人员数量、分布、集中供养需求等,合理设置供养服务机构布局和规模,不断提高集中供养能力;供养服务机构服务人员由供养服务机构根据供养对象人数和照料服务需求按一定比例配备,原则上服务人员与集中供养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用于供养服务机构,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可以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配备专业社会工作者,社会力量开办的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供养服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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