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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民办养老机构建设有了补助标准

发布日期:2019-03-15 | 来源:陕西日报 
核心提示:3月13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为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养老机构,促进我省养老机构多元化健康发展,日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标准、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


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可获补助;


新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3000元;


改变资金用途的,收回一次性建设补助。


3月13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为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养老机构,促进我省养老机构多元化健康发展,日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标准、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


《办法》提出,民办养老机构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并在民政部门备案,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建设补助资金专门用于养老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及改造,医疗、康复、文体娱乐等设施设备的购置以及其他改善入住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项目。


《办法》明确了申请建设补助资金的民办养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办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商企业登记手续,并向属地民政部门备案;建成并正式运营;床位数在10张以上;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


《办法》明确了建设补助标准,并确定建设补助一次性拨付,简化办理程序。民办养老机构(含租用期限在10年以上的),新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3000元,改扩建机构每张一次性补助200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分担,省级补助50%,市县分担比例和资金来源由各市自行确定。


《办法》提出,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过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12月底前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审定。县、市级民政和财政部门收到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下拨资金文件后3个月内,连同配套资金一次性拨付建设补助。


《办法》要求,建设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养老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及改造,医疗、康复、文体娱乐等设施设备的购置,以及其他改善入住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项目。改变资金用途的,收回一次性建设补助。(记者 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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