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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小微企业再获减税福利 减半征收标准提至20万

发布日期:2015-03-25 | 来源:西安日报 
核心提示:西安市小微企业将再获减税福利。昨日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西安市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标准将从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


      西安市小微企业将再获减税福利。昨日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西安市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标准将从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市小微企业也将享受到这一减税福利。近年来,国家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断调整,扶持力度不断加大。在企业所得税方面,2008年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就将小型微利企业纳入了优惠范围,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比正常税率低5个百分点。2014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幅度进一步扩大,减半征收的应纳税所得额调高至10万元,并将核定征收企业纳入优惠范围。

      在西安市地税局发布的政策告知书中明确,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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