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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建局:租赁企业违规行为将记入诚信档案

发布日期:2020-09-03 | 来源:三秦都市报 
核心提示:9月2日,记者从西安市住建局获悉,为防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风险,维护房东、房客的合法权益,近日,《西安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印发。


9月2日,记者从西安市住建局获悉,为防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风险,维护房东、房客的合法权益,近日,《西安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印发。


10月1日起,收储西安市国有土地上的存量住房并通过西安市住房租赁服务平台进行租赁交易的住房租赁交易企业(以下简称“托管式”租赁企业),其租赁交易资金将实施资金监管;“托管式”住房交易中,租金和押金将会实施专户监管。


“托管式”租赁企业须设立专用账户接受监管


《意见》要求收储本市国有土地上的存量住房并通过西安市住房租赁服务平台进行租赁交易的住房租赁交易企业在开展业务前需与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书》,并由企业在监管银行开立存量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专用账户)。租赁企业在西安只能开设唯一监管专用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同时,“托管式”租赁企业在监管银行开立监管专用账户后,需在住房租赁服务平台填报监管账户信息并开展相关业务。监管银行通过平台系统对接方式核实企业填报的账户信息并进行租赁交易资金日常监管,同时将核实后的账户相关信息定时报送金融管理部门。


租赁资金收支须通过服务平台 释放已付租赁周期内资金


《意见》明确,西安市住房租赁行业管理部门对“托管式”租赁企业的监管专用账户日常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次承租人也就是房客和住房租赁企业通过住房租赁服务平台网签房屋租赁合同后,房客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和数额,将租金存入该企业的监管专用账户。


监管部门对住房租赁监管资金的释放,以房屋产权人也就是房东足额收到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的租金为依据,由租赁企业通过服务平台申请释放已付租赁周期内监管账户收到的租金。服务平台将企业申请释放信息推送给监管银行,经监管银行核实房屋产权人账户收款信息后,平台方可通过该次申请。如有变更,租赁双方应先协商一致解除原租赁合同,并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新的协议内容在住房租赁服务平台重新进行合同网签备案,按照新合同约定的内容接受资金监管。


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 双方应先申请撤销原合同网签备案


租赁合同期满后,交易双方在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则该合同对应的资金监管解除,向企业释放账户租金余额。


《意见》中还提到,交易双方经协商一致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双方应先向行业管理部门申请撤销原合同网签备案再申请解除资金监管。


合同网签备案撤销后,服务平台向监管银行发送合同备案撤销信息,由租赁企业根据双方协议内容结算退款至次承租人银行账户,退款完成后持撤销合同网签备案申请表、结算凭证向监管银行提出释放租金申请。


违规收取或支付资金 严重者将暂停网签及监管资金拨付


《意见》中还明确,住房租赁交易资金在监管专用账户停留期间,由监管银行按照规定利率计息。


“托管式”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实施意见收取和支付资金造成损失的,由西安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职能查处,可责令其限期整改,严重的应暂停网签及监管资金拨付,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监管银行未按约定或违反规定造成收付监管资金损失的,按照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由金融监管部门查处。同时,凡未接受资金监管的,交易双方应自行承担交易资金风险。


房客租金如何管? 西安市住建局诠释《意见》细则


房客资金谁来管?定金在不在监管范围?昨日,西安市住建局就群众关心的《意见》热点问题给出了解答。


《意见》针对的对象有哪些?


答:对象包括:通过西安市住房租赁服务平台进行租赁交易的“托管式”租赁企业及次承租人。


租赁交易资金监管收费吗?


答:不收取任何费用,存量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遵循安全、快捷、便民、无偿的原则。


租客如何得知租赁企业的监管账户?


答:租客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得知企业的监管账户。


(一)租赁服务平台公示的租赁企业的监管账户信息。


(二)在租客和租赁企业在租赁服务平台中选择租赁资金监管后,企业监管账户信息会在合同中体现。


(三)租赁企业的监管账户为专用账户,账户名称为“企业名称+租赁交易监管资金”字样。


租客如何将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答:在租赁服务平台中租客接受资金监管后,可根据租赁网签备案合同中显示的监管信息,到指定的监管银行网点或根据监管银行提供的缴存方式按时足额缴纳。


《意见》中租赁资金监督管理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一)住房租赁行业管理部门对“托管式”租赁企业的监管专用账户日常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二)监管银行对租赁交易资金进行日常监督,同时将核实后的账户相关信息定时报送金融管理部门。


(三)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职能查处违反本实施意见收取和支付资金造成损失的企业及从业人员,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四)金融监管部门针对未按约定或违反规定造成收付监管资金损失的监管银行进行查处。


部分企业要求提前缴纳定金,定金是否在此次资金监管范围内?


答:定金不在资金监管范围内。


根据《意见》内容,资金监管在租客通过租赁服务平台正式进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后自行选择启动,签合同前所缴的定金不在监管范围。建议广大有住房租赁需求的市民签订合同前慎重缴纳定金。(记者 李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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