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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承租方不腾地 铜川新区审判庭强制执行

发布日期:2017-05-18 | 来源:华商头条-华商网  作者:郭强 
核心提示:二审判决生效后,仍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5月12日上午,铜川新区审判庭派出40名法官、法警和工作人员,对一起排除妨害案件进行强制执行。

二审判决生效后,仍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5月12日上午,铜川新区审判庭派出40名法官、法警和工作人员,对一起排除妨害案件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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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执行


涉案土地建筑被依法拆除


本次执行行动主要任务是依法拆除位于耀州区天宝路街道沿河路东侧一处建筑物及地面附着物,同时将租赁土地返还申请执行人。此次行动由铜川新区审判庭庭长王军担任总指挥,执行庭庭长常连力担任副总指挥兼现场指挥,全部人员分为警戒、强制执行、财产清点、信息后勤四个组。为保证现场秩序和人员安全,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支队派员支持配合,120急救中心、天宝路街道协助配合。


执行现场,被执行人雷某刚开始情绪激动,在执行法官对其释明妨碍执行后果和说服教育后,迫于法律威慑,雷某最终同意自行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新区审判庭给予配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补偿和解。


执行过程中,新区审判庭利用远程执行指挥平台,由庭长王军坐阵指挥中心,对整个执行过程进行指挥部署,确保整个执行活动顺利进行。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行动,跟踪执行,现场监督。确保执行行动规范、文明、公开、透明。


截至5月12日上午10时30分,执行法官完成对整个涉案土地上建筑物及地面附着物的财产清单和登记造册,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地面附着物被拆除,此次执行行动顺利完成。


租赁合同发生纠纷


判决生效后仍不履行义务


据了解,申请执行人铜川市新区咸丰路街道办事处方巷口村村委会与被申请执行人雷某因租赁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案件审理后,判决雷某在判决生效三十日内拆除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地面附着物,并返还租赁土地。雷某不服,上诉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4月15日,铜川市中院驳回雷某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雷某仍拒不履行,方巷口村村委会于2016年7月5日向新区审判庭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雷某于2016年7月中旬,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为由,向审判庭申请暂缓执行。同年9月22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雷某再审申请。案件恢复执行后,审判庭执行法官数次前往雷某处,对其作了充分思想工作,并召开执行听证会,希望双方能够互谅互让,但因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过大,未能达成一致执行意见,雷某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该案执行时机成熟,准备工作充分,经合议庭合议,决定于2017年5月12日上午9时进行强制执行,拆除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地面附着物,并返还租赁原告的土地。记者郭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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