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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弄丢卷宗赔偿受害人48万元 犯玩忽职守罪

发布日期:2018-03-22 | 来源:西安晚报 
核心提示:3月21日,雁塔区法院审结一起玩忽职守案。一名民警在处理一起故意伤害案期间,将案卷丢失,试图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案。


3月21日,雁塔区法院审结一起玩忽职守案。一名民警在处理一起故意伤害案期间,将案卷丢失,试图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案。结果,事情超出预料,当事人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这名民警因涉嫌渎职犯罪被捕。为了息事宁人,这名民警还先后拿出48万元给当事人。


这起故意伤害案发生在2001年5月23日。一刘姓仨兄弟因母亲去世后遗留的一间平房归属问题发生厮打,受害人刘某被殴打致伤。次日,时任公安雁塔分局长延堡派出所民警的张某负责处理此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确定两名嫌疑人为刘某的一名兄弟和侄子。同年,经法医学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2016年12月,鉴定机构出具补充说明,刘某属重伤二级。但张某并未对嫌疑人依法上网追逃,此案一直未结。


2009年7月,张某被调至其他派出所,移交未结案件时发现该案卷宗材料丢失,但他并未向领导汇报。2010年5月,张某委托一名辅警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并促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由一名嫌疑人向刘某赔偿5.5万元,刘某不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并申请撤案。后来,刘某以做二次手术需要18万元为由找到张某,要求两嫌疑人继续赔偿损失。张某只好从亲戚处借款13万元交给刘某,刘某表示不再追究两嫌疑人的任何责任。


然而到了2016年,刘某夫妇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追究两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2016年10月12日,公安雁塔分局重新对刘某被伤害案立案侦查,并抓获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由于未查找到该案原始卷宗,后补证据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无法认定是否属于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予批捕。最终,这起故意伤害案无法处理。


2017年1月11日,张某因涉嫌犯徇私枉法罪被雁塔区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在案件审理期间,张某又向刘某赔偿损失35万元,刘某对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表示不再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雁塔区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将正在办理的刑事案件卷宗材料丢失,长期未向组织汇报,亦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抓捕涉案嫌疑人,致使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无法处理,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张某认罪态度好,已经向涉案受害人赔偿损失且获得受害人谅解,法院决定对张某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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