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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一国企副总经理滥用职权 致国有资产流失6亿

发布日期:2018-04-28 | 来源:华商报 作者:郭魂强 
核心提示:从开始一直到案发,崔忠省始终认为自己是为职工谋福利,这也是许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国家机关的领导经常容易触及的法律红线。
[摘要]从开始一直到案发,崔忠省始终认为自己是为职工谋福利,这也是许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国家机关的领导经常容易触及的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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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煤田地质局“一八六队”494名职工集资组建公司,承揽所在国企探矿业务


风险由国企承担,成果由公司享用


时任“一八六队”队长的崔忠省在与合作方共同开发矿区时还收受财物近100万元


“国有企业普遍存在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对资产和资金疏于管理,国有财产甚至成了被少数人瓜分的唐僧肉。”中央纪委曾发表文章披露。


2017年3月21日,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强调,国有资产不是任人宰割的“唐僧肉”,要不断加强监管。


而在陕西省煤田地质集团有限公司,就曾发生一起典型的国有资产流失案——副总经理崔忠省被查出曾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6亿多元,而5年间职工个人累计分红8516万元,且其还为私营企业非法获取巨大经济利益,并从中受贿。


近日,西安市中级法院对崔忠省滥用职权、受贿案审理终结,其犯有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崔忠省,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岐山县,研究生文化程度。他长期在煤田地质勘探队工作,2011年后任陕西省煤田地质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陕西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其滥用职权、受贿,共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多达6亿元。2014年3月26日,陕西省纪委通报陕西省能源部门两名高管被查,其中一名就是崔忠省。


陕西省煤田地质局系省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一八六队”系该局全额拨款成立的事业单位;2010年12月,陕西省煤田地质局更名为陕西省煤田地质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又出资成立包含“一八六公司”在内的多个全资子公司,崔忠省2001年9月起担任“一八六队”队长(正处级)、“一八六公司”总经理等职。


2004年10月28日,“一八六队”以陕西省麟游北湾——彬县太阳寺地下水普查项目申请探矿权登记,后经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变更,2007年5月获得太阳寺矿区煤炭普查探矿权,并取得煤炭普查探矿权证。在此期间的勘探资金来源于“一八六队”自有资产和麟游县煤炭工业开发办公室(简称“麟游县煤炭办”)投资的100万元资金。


2007年5月31日,崔忠省主持召开“一八六队”行政会议,决定由职工按不同职级集资组建公司,接手“一八六队”持有的太阳寺矿区探矿权。同年8月,“一八六队”494名职工共集资2084万元资金,注册成立了陕西永隆能源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隆能源”),崔忠省任“永隆能源”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该公司成立后与“一八六队”签订普查、详查、精查施工合同。


伪造文件


集资公司低价获得探矿权


2007年11月,“一八六队”完成了太阳寺矿区地质普查工作,查得该矿区煤炭储量为1.8745亿吨,该普查结果经国土资源部审查通过,“永隆能源”遂于当月向该队支付勘探费200万元。


2008年1月,“一八六队”为转让该矿区普查探矿权,委托北京岳海鑫源矿业咨询有限公司对应缴纳的探矿权价款进行评估,结论为该普查探矿权30年评估价值为2626.05万元。


2008年2月,“一八六队”完成地质详查工作,查明太阳寺矿区煤炭储量为4.2443亿吨。同年7月10日,该队与“永隆能源”以总价款3230万元的价格签订了探矿权转让合同。同年9月21日,永隆能源向国土资源部缴纳探矿权使用费17848元、代“一八六队”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缴纳探矿权价值2626.05万元,还向“一八六队”偿付了普查、详查费用。


2008年9月,“永隆能源”取得探矿权,但该项目探矿权既没有进行商业评估,也没有支付探矿权转让费用。2011年初,崔忠省准备调到陕西省煤田地质集团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之前,“永隆能源”探矿权取得程序上的问题被引爆。


崔忠省为了掩盖其违规转让太阳寺矿区探矿权的行为,安排时任“一八六队”计划发展科科长、队长助理王某伪造了《关于吸收职工资金进行风险勘探的决议》、《关于成立北湾——太阳寺探矿权项目职工股份制筹备委员会的通知》、《关于变更陕西省黄陇侏罗纪煤田北湾——太阳寺井田煤炭普查探矿权人的请示》,还取得了陕西省煤田地质局《关于同意变更黄陇侏罗纪煤田——太阳寺井田煤炭普查探矿权人的批复》等有关文件,将时间分别倒签至2005年、2007年。


时任陕西省煤田地质集团负责人张某证实,对于太阳寺探矿权的处置,局里要求是转让必须进行评估,变更到“永隆能源”没有评估是探矿权运作上最大的错误。局里的《批复》仅找到了存档的正式文件,没有找到签发和流转记录。经询问得知,《批复》是2012年补办的。上述伪造行为也得到了时任队长助理王某的证实。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该队总工程师的王某认为:成立“永隆能源”与项目普查施工没有同步进行,正常情况应该是先成立公司再进行普查,但他们是先普查再成立公司,这说明项目风险承担主体不明确,造成风险由“一八六队”承担,成果由“永隆能源”享用。


案发后,经陕西省秦地矿业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陕西省黄陇侏罗纪煤田北湾——太阳寺煤炭详查探矿权”评估,该探矿权在转让时价值人民币10.749543亿元,其中被“一八六队”隐匿并划归“永隆能源公司”的2.3698亿吨煤炭储量,价值6.00199亿余元。


2008年至2013年期间,永隆能源以分红名义给职工个人累计发放8516万元。


收钱收房


与东岭集团重组永隆能源


2008年初,“永隆能源”与东岭集团合作开发太阳寺矿区,双发约定“永隆能源”将上述探矿权作价11.6亿元入股与东岭集团合作重组永隆能源。


为此,崔忠省等人及“一八六队”共同出资(该队出资330万元,占总股本10%),于2008年5月成立陕西永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陇投资”);将“永隆能源”股东变更登记为“永陇投资”(占总股本45%)及东岭集团(占总股本55%),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梁某。


双方约定由“永陇投资”承继原“永隆能源”的权利,并由重组后的永隆能源开发太阳寺矿区。此后,“永隆能源”对该矿区继续进行勘探及开发。


崔忠省供述,2005年,单位工会牵头成立了一个职工持股会并与“一八六队”签订协议,太阳寺项目“一八六队”占10%股权,持股会占90%股权。到2008年8月,重组后的“永隆能源”股东由他、刘某等六名自然人组成,当时的《通知》、《合作协议》、《请示》、《批复》四份文件都是后来补的,时间都是倒签的,是虚假的。


另外,他还供述,转让应该经过专业的评估来确定转让价值,没有经评估是因为他想隐瞒真实情况,顺利把探矿权转让给职工入股企业,掩盖国有资产流失的事实。


其实,和东岭集团的合作也有矛盾和利益输送——为了解太阳寺矿区的详细地质资料,并准确掌握该区域的煤炭储量,时任东岭集团矿业公司总经理的梁某,2008年4月在西安市环城东路一茶秀包间内,送给崔忠省存有5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一张,后崔忠省将太阳寺矿区煤炭详查地质报告交给梁某,双方签订了合作开发合同。2009年8月,被告人崔忠省将该款用于购买西安市民乐园万达广场的商铺。


“永陇投资”与东岭集团合作经营重组永隆能源期间,因财务和煤矿管理等问题产生分歧,为解决分歧并使崔忠省做出让步,2009年3月,梁某将位于宝鸡市金台区东岭路1号院一套价值49.973万元的房产送给崔忠省,崔忠省安排其外甥女李某入住。


2014年1月,应崔忠省的要求,梁某将该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


瞒报2.3698亿吨煤炭储量


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2014年12月22日,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雀忠省犯受贿罪,并提起公诉,2015年5月26日又指控崔忠省犯私分国有资产罪。


2016年5月1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被告人崔忠省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


宣判后,崔忠省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


法院认为,转让时“一八六队”实际已经完成详查阶段的勘探工作,探得该矿区储量为4.2443亿吨,崔忠省为了给职工成立的公司谋取利益,没有向上级主管机关如实报告矿区储量,仍按照经过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的普查结果报告,刻意隐瞒差额部分达2.3698亿吨,价值6亿余元。


崔忠省等人还伪造相关文件,掩盖其违规转让的事实,而“永隆能源”取得该探矿权后,将该探矿权作价11.6亿余元与东岭集团合作开发该矿藏,获取巨大经济利益,崔忠省上述隐瞒其违规转让探矿权的行为,导致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崔忠省属于在国家参股的永陇投资中履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一八六队”队长期间,违反相关规定,向上级及主管部门隐瞒真相,违规将本单位拥有的探矿权转让给该单位全体职工持股的“永隆能源”,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崔忠省上述利用担任“永隆能源”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之便,为合作对方东岭集团谋取利益,收取东岭集团给予好处费的行为,也属受贿行为。崔忠省在担任“一八六队”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钱物共计人民币99.973万元,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惩处。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判决如下:崔忠省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即自2014年2月21日起执行至2021年3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崔忠省退缴的受贿赃款人民币999730元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已缴纳的罚金20万元由法院依法上缴国库。 华商报记者郭魂强


国有资产不能成为“唐僧肉”


■郭魂强


从开始一直到案发,崔忠省始终认为自己是为职工谋福利,这也是许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国家机关的领导经常容易触及的法律红线。他们利用国家赋予的职权,通过违规低价出售、转让国有资产或者以发放福利方式,将应属于国家、集体的利益分配给个人,从本质上讲这是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情节严重者确实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已经成为共识,一切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进行,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一切履行国家公权力的个人都应该依法履行职务,滥用职权不但会给国家管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也会损害国家或人民群众的利益,情节严重也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国有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目前的制度大多为事后监督,如能建立健全资产处置事前监督审批制度,发生资产被侵害的可能性会很小,这一制度从预防职务犯罪上也会起到积极作用。


国家公职人员履行职责要清清白白做人,在履行职责、职务期间决不允许以公权力谋取私利,本案崔忠省虽看上去是为职工谋取福利,但其单位职工属于小团体,该行为属于滥用职权为他人谋私利的行为,该行为本质也是违法的。其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低价转让单位股权,不但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也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


此案带给我们的思考是,依法治国需要每个人身体力行,严格执行。依法治国,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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