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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煤集团两任高管私分1468万元国有资产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9-11-13 | 来源:华商报 
核心提示: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陕煤集团)神木煤化工产业有限公司两任党委书记私分国有资产1468万多元,发放给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员工,两人分别被判刑。


   华商报榆林讯(记者 余琳)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陕煤集团)神木煤化工产业有限公司两任党委书记私分国有资产1468万多元,发放给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员工,两人分别被判刑。

      以单位名义将公司管理的国有资产私分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披露了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神木煤化工产业有限公司(简称陕煤神木产业公司)的一起私分国有资产案。

      判决书显示,2008年11月24日至2010年12月14日,被告人党会财任陕煤神木产业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2008年11月任沛建任该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11年3月至2016年8月,任沛建任该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据该裁判书显示,2019年3月27日,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向西安中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任沛建、党会财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及任沛建犯受贿罪,并向西安中院移送了任职文件、薪酬管理文件、财务资料、项目审批文件以及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西安市中院受理后,遵照省高院指定管辖决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产业公司是陕煤集团于2009年1月7日出资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被告人任沛建、党会财利用担任产业公司负责人的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决定以单位名义将产业公司管理的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共私分国 有 资 产 共 计 人 民 币1468.18237万元,其中党会财任职期间私分国有资产共计人民币245.22万元。被告人任沛建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杨某甲等人及相关企业在获得国有资本注资入股、合营企业检查管理、项目推进、签订合同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杨某甲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30万元。

      一个获刑5年

      另一个判3缓4

       西安中院审理查明,根据《陕西省直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意,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除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此外,《陕煤集团所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陕煤集团全资控股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由陕煤集团负责组织,所属企业按规定发放。工资、奖金、津补贴等薪资性收入由陕煤集团文件确定,不得再从本企业和所属企业领取其他任何薪资性收入,薪酬外发放的各类津补贴及奖金应在年薪兑现中予以扣除。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9年3月至2014年10月,陕煤神木产业公司将陕煤集团拨付的注册资本金及产业公司投资产生的收益,共计1468.18237万元,违规发放给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员工。其中,党会财在任职期间共计违规发放245.22万元。

       法院审理还查明,2017年8月31日,任沛建向陕煤神木产业公司退还了违规领取的薪酬60万元。西安某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任沛建、党会财及其他从陕煤神木产业公司违规领取薪酬的人员,向公司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任沛建在被留置期间,主动供述组织尚未掌握的其先后5次收受他人贿赂130万元的事实,并向调查机关退缴受贿所得赃款130万元。

       西安中院审理后认为,陕煤神木产业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被告人任沛建、党会财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刑事责任。任沛建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3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

      今年9月19日,西安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任沛建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2万元。判决被告人党会财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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