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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绥德县公安局9人被通报为黑恶保护伞 3名党委委员在列

发布日期:2019-11-27 | 来源:澎湃新闻 
核心提示:11月25日,陕西绥德又有一批黑恶势力“保护伞”典型案例被曝光,涉及绥德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宪东,绥德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刘正前,绥德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杨海涛等9人。


11月25日,陕西绥德又有一批黑恶势力“保护伞”典型案例被曝光,涉及绥德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宪东,绥德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刘正前,绥德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杨海涛等9人。


至此,绥德县公安局1个月内共有4名在任或卸任党委委员的问题被纪委监委通报。稍早前的11月9日,榆林市纪委监委消息称,绥德县公安局党委委员任世凯、绥德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教导员郝东、绥德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霍海龙受到开除党籍等处分。

绥德县位于陕西省北部,东邻吴堡,西接子洲,南连清涧,北靠米脂,东北角与佳县接壤,东南以黄河为界与山西省柳林县隔河相望。在11月25日绥德县纪委通报的这七起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典型案例中,多人牵扯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马军和恶势力犯罪集团头目延明。


具体而言,通报指出,张宪东在担任绥德县公安局副局长、住建局副局长、城建监察大队大队长期间,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马军开发的环城花园违建项目监管不到位;对恶势力犯罪集团头目延明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许轮双方寻衅滋事案件亲自起草调解协议书和谅解书做私下调解。张宪东同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客观上充当了“保护伞”,应负直接责任。鉴于案发后,能够配合审查工作,积极向市、县两级纪委交代其违纪违法事实,2019年11月,张宪东同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记大过处分。


此外,刘正前在担任绥德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大队长期间,违规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马军,在臻德大厦三楼会所中的几次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一桌餐”宴请;违规参与营利性活动,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马军参股的煤矿入股并分红获利。通报称,刘正前同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客观上充当了“保护伞”,应负直接责任。鉴于案发后,能够配合审查工作,积极向市、县两级纪委交代其违纪违法事实。2019年11月,刘正前同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通报显示,绥德县公安局另一名党委委员杨海涛在担任城关派出所教导员期间,滥用职权,将查获的十几万元赌资中的大部分赌资退还给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马军。通报指出,杨海涛同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客观上充当了“追赃不力型保护伞”,应负直接责任。鉴于案发后,能够配合审查工作,主动向市、县两级纪委交代其违纪违法事实。2019年11月,杨海涛同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记大过处分。


其余4起问题分别是绥德县公安局看守所所长马向旗、千狮桥派出所民警马东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绥德县公安局千狮桥派出所民警冯建华、曹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绥德县公安局田庄派出所教导员胡凤宏违反廉洁纪律的问题以及绥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马达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他们都受到党内严重警告等处分。


绥德县纪委指出,上述典型案例表明,个别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理想信念动摇,党纪、政纪、法纪意识淡薄,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听之任之、失职渎职甚至包庇纵容,充当了“保护伞”,严重破坏了绥德县的政治生态、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必须重拳出击、严肃查处。全县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引以为戒,深刻认识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危害性,切实加强党性修养,增强纪法意识,严守党纪国法底线。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榆林市纪委监委11月9日的通报中,绥德县公安局党委委员任世凯被指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礼品,并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安排的“一桌餐”宴请;违反廉洁纪律,伙同他人入股经营酒店,入股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的煤矿,谋取利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作不认真负责,致使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逃避了刑事处罚,公权私用将吸毒人员高利贷欠款追回后释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涉嫌受贿犯罪。


绥德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教导员郝东被指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并接受案件当事人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受贿、徇私枉法犯罪。


绥德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霍海龙被指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他人礼品礼金,多次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安排的“一桌餐”宴请;违反廉洁纪律,违规入股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参股的煤矿;违反工作纪律,插手经济纠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玩忽职守犯罪。


纪检部门对上述三人的点评均提到了他们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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