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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多部门联合出台意见 刑事自诉公诉严惩"老赖"

发布日期:2016-06-29 | 来源:西部网-陕西新闻网 作者:李媛 
核心提示:当事人认为老赖构成犯罪,而公安、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怎么办?从现在起,当事人可以作为刑事自诉人直接到法院起诉,同时可追究“老赖”的刑事责任!

今天(6月28日)上午,省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就“联合惩治老赖”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


    西部网讯(记者 李媛) 当事人认为老赖构成犯罪,而公安、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怎么办?从现在起,当事人可以作为刑事自诉人直接到法院起诉,同时可追究“老赖”的刑事责任!


    此外,针对“老赖”抗拒执行、故意转移隐匿财产、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妨害执行等诸多使生效法律文书不能及时执行的情况,省高院会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近日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今天(6月28日)上午,省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


    该《指导意见》对构成拒执罪案件的证据材料内容、三机关的职责分工作出了明确规定。针对拒执罪自诉程序启动难、立案难问题,省高院也下发了《关于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自诉程序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称《意见》),确立了给当事人对抗拒执行行为的一个新的法律途径。


    据省高院执行二庭庭长魏西霞介绍,《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明确拒不执行罪立案条件;特殊情况下自诉程序条件;审判和执行的互相配合;充分发挥拒不执行罪的威慑作用。


    根据《意见》内容,同时具备两种情况可以启动刑事自诉程序:一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行刑事责任的;二是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案件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并自收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或《不起诉决定书》之日起提出。


    “《意见》统一了陕西全省关于拒执罪自诉程序的立案标准,为当事人提起自诉提供了明确的路径,使申请执行人和债权人行使自诉权利更加便捷。”魏西霞说。


   《意见》规定,执行案件不受拒执罪自诉案件审理的影响,在审理期间,执行案件应当依法继续执行;对被执行人在案件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自觉履行的,贯彻宽严相济原则,作出了从宽处理的规定,充分体现在打击拒执犯罪的同时,引导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将打击犯罪和保护申请人权利紧密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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