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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保姆在雇主家发病去世家人起诉索赔18万 法院判决8000元

发布日期:2019-11-13 | 来源:华商报 
核心提示:保姆在提供劳务期间因病死亡,雇主该不该承担责任?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大明宫法庭审结了一起因保姆在雇主家中死亡引发的案件。


保姆在提供劳务期间因病死亡,雇主该不该承担责任?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大明宫法庭审结了一起因保姆在雇主家中死亡引发的案件。


保姆病亡雇主被判补偿8千元


双方均未上诉


今年1月,李萍(化名)受雇于八旬老人张何(化名),负责照顾其日常起居。6月的一天清晨,李萍突发疾病晕倒在张何家中,老人发现后,立即拨打120求救,当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时,发现李萍已无生命体征。


经公安机关调查,排除李萍死亡系刑事案件的可能。后李萍之子与张何协商未果,起诉至未央区法院要求张何赔偿18万元。


大明宫法庭接到案件后,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原告坚持认为,其母亲在提供劳务期间死亡,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则称李萍因突发疾病死亡,其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在调解现场,被告张何慢慢地向原告走过去说:“法官,考虑到她对我照顾了好几个月,多了我也拿不出来,我愿意用8000元作为补偿。”


经法官调解,原告对于诉请的18万元赔偿数额始终没有让步。法院最终作出判决:由被告补偿原告8000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提醒:雇主应查看保姆的健康证明、劳动资质等


法官介绍,《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与李萍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李萍在受雇期间因病死亡,虽然张何对李萍的死亡无过错,但《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张何作为劳务受益人,依据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可以对李萍死亡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据悉,张何已年逾八旬,患有多种疾病,还要靠儿女贴补,在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下,依然自愿作出补偿,并将款项如数交至法庭。


法官提醒,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保姆)签订合同时,应查看家政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劳动资质等,以确定其是否适合将要从事的工作;雇主应及时关注家政服务人员的身心健康,及时了解家政服务人员是否出现不再适合从事现工作的情况,同时为家政服务人员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在家政服务人员出现身体不适时,应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采取科学的应对措施,并及时联系家政服务人员的家人,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华商报记者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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