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西安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西安市查处摩托车和非机动车非法载客若干规定》。《规定》明确,禁止利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汽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此外,《规定》明确,禁止利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车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从事非法客运活动的车辆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决定书,妥善保管被扣车辆,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记者 李天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