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就《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接受记者采访。有关专家表示,不会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在坚持计划生育国策相对稳定的大前提下,必须坚持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取消社会抚养费对响应国家号召、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群众不公平。同时,普遍放开二胎也尚无时间表。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于2002年起施行。《办法》的实施对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不断发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中面临不少的困难和问题:一是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办法》授权各省制定具体的征收标准等,实践中存在全国征收标准不统一、征收情形不一致等问题;二是《办法》没有明确的征收程序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各地在执行中缺乏统一的程序规范;三是由于缺乏有效的执法措施以及一些地方征收标准较高等原因,社会抚养费实际征收到位率较低;四是基层在调查取证、征收决定的执行以及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五是一些地方社会抚养费管理不规范,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总结实践经验,改革完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制度、规范征收行为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