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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轿车被交警扣车一年多 万余元停车费谁承担

发布日期:2016-01-27 | 来源:西安晚报 
核心提示:536天,10720元的停车费。第一次看到这个数字时,车主韩先生吃惊不小,“交警暂扣的违法车辆不是不收停车费吗?”那么,这10720元的停车费该由谁出?


东方IC供图


536天,10720元的停车费。第一次看到这个数字时,车主韩先生吃惊不小,“交警暂扣的违法车辆不是不收停车费吗?”那么,这10720元的停车费该由谁出?


时间:2014年8月


车被暂扣 驾驶人未及时处理


在康复路做服装生意的韩先生名下有一辆红色的现代瑞纳轿车,2014年他将车租给了咸阳一家汽车租赁公司。不久,这辆车被一名年轻人租走使用。


2014年8月8日,这辆红色小轿车在六村堡收费站被交警未央大队暂扣。今年1月22日,交警未央大队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日驾驶人程小兵(化名)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法相关规定,驾驶人程小兵被行政拘留15日,罚款1500元。


2014年8月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为什么2016年1月才做出处理决定呢?


1月25日,程小兵告诉记者,2014年8月8日,他朋友从租赁公司租来的这辆轿车,当时是他自己驾驶着,因为没有驾照,在六村堡收费站被交警查扣,交警暂扣车辆后让他第二天带着罚款去未央大队处理,程小兵说:“我害怕去了被拘留,就一直没有去交警队处理。”


时间:2015年2月


因为吸毒 驾驶人被强制戒毒


就这样,被暂扣的轿车一直停放在雁秋门执法停车场里。


2015年1月25日,程小兵因为吸毒被彬县公安局抓获。当年2月3日,警方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显示,程小兵供述他从2013年开始购买并吸食冰毒。当日尿检结果呈阳性,其吸毒成瘾严重。根据《禁毒法》的相关规定,彬县公安局决定对程小兵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自2015年2月4日至2017年2月3日止。


这期间,租赁公司和程小兵的朋友曾带着相关手续到交警未央大队处理,但民警表示必须要当事人程小兵前来才能进行处理。“强制戒毒期间,本人怎么可能来处理呢?”车主韩先生说,他们曾拿着程小兵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找到交警未央大队,但民警仍然坚持要等本人过来才能处理。就这样,事情一直被搁置到了程小兵提前从戒毒所里出来。


按说强制戒毒两年,为什么程小兵提前出来呢?程小兵说,在强制戒毒期间,他被检查出患有其他疾病,不适合强制戒毒。2016年1月,从戒毒所出来后,程小兵去交警未央大队接受了处理,他被行政拘留15日,罚款1500元。处罚完成后,交警开具了取车卡。


时间:2016年1月


停车场结算 停车费总计10720元


2016年1月25日上午,雁秋门执法停车场,停在角落里的红色瑞纳轿车上布满灰尘。经过停车场财务主管核算, 小轿车总共停放了536天,按照每天20元计费,总计10720元。


“交警暂扣的违法车辆不是不收停车费吗?”程小兵问,“请于15日内携带本通知书前来处理。”停车场一位负责人手指一张交通违法处理通知书上的条款说:“从交警开具通知书到你前来接受处理,只要不超过15日,肯定是不收停车费的。但因为你个人原因造成逾期一年多,这个费用肯定是要承担的。”


“我的车总共才值多少钱?”车主韩先生显然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他认为,程小兵被强制戒毒以后的停车费就不应该收。


1月25日下午,记者和程小兵一起来到交警未央大队,大队法制科负责人接待了程小兵,他说交警队和执法停车场是两个单位,并不是直接管辖。虽然情况特殊,交警队也只能电话告知停车场这一情况,后续的处理还需要当事人和停车场进行协商。


律师观点


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本人承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富俊认为,当事人无证驾驶,交警现场查扣车辆并出具交通违法处理通知书,这些都符合程序要求。当事人因为自身原因没有及时到交警队接受处理,造成的相应损失就应该由他本人来承担。至于车主曾带着相关手续找交警部门返还车辆的情况,张富俊认为这需要车主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本组稿件由记者王海鹏 实习生梁星宇采写



责任编辑: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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