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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翔环保局未履行职责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发布日期:2016-05-12 | 来源:西部网 记者 鲁鹏飞 
核心提示:5月11日,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检察院因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凤翔分局未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向凤翔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陕西省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公益诉讼案件。


    5月11日,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检察院因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凤翔分局未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向凤翔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陕西省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公益诉讼案件。


    凤翔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陕西长青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能化)长期违法超标准排放污染物。长青能化于2010年1月18日成立,主要从事150万吨/年甲醇及配套项目建设与开发。2015年7月,凤翔县环保分局发现长青能化热电锅炉烟气污染因子颗粒物排放浓度在2015年2月至7月期间为50-70mg/L,超过《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规定的20mg每立方米排放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遂于2015年7月7日向长青能化下发凤环限改字(2015)38号《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2015年9月24日,宝鸡市环保局通报长青能化烟尘污染物实际检测值71mg每立方米,2015年11月18日,凤翔县环保分局据此向长青能化下达凤环罚字(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长青能化作出处罚,限其于1个月内整改到位,确保烟尘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处以5万元罚款。此后,凤翔县人民检察院发现长青能化仍然继续超标准排放烟尘颗粒物,遂于2015年12月3日向凤翔县环保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认真履行对辖区企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监督长青能化工完成治污减排设备、设施建设项目,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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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月4日,凤翔县环保分局将案件相关情况函复检察机关称,凤翔县环保分局已于2015年12月24日向长青能化下达《限制生产决定书》,责令长青能化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2016年3月24日降低产量50%,减轻生产负荷50%,在限制生产期内确保各类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此决定书下发以后,长青能化限制了生产,但根据长青能化2016年3月27日提供的热电装置烟气烟尘监测数据报告,凤翔县环保分局要求的整改期限到期后,2015年12月18日至2016年3月27日,长青能化烟尘颗粒物排放依然超过20mg每立方米。


    鉴于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诉前程序后,凤翔县环保分局仍未能依法正确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排污企业的违法行为未得到及时制止,且对于其超标排放问题没有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凤翔县人民检察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向凤翔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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