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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拟出台新规: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不得延期 不按时完工将处罚

发布日期:2020-06-15 | 来源:华商报 
核心提示:近日,西安市政府官网发布“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近日,西安市政府官网发布“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称,为规范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施工的管理,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及《西安市中心城区交通优化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结合西安市实际,市城管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7月13日前发至指定邮箱(联系人:刘润,电话:02986787290/86787289,邮箱:841100126@qq.com)。


记者查询发现,《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是在2014年7月2日的西安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的,其中明确“本办法自2014年8月10日到2019年8月10日施行”。


修订后的“《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施工延期增加了新的规定。


原本的规定是:因气候、工艺变更等特殊情况造成施工延期的,建设单位应持延期申请在到期前办好延期挖掘、占用手续。因施工管理不当造成施工延期的,责令建设单位立即整改,并按许可要求重新制定新的施工组织方案,申报延期挖掘、占用手续。


修订后拟规定: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原则上不得延期。因气候、工艺变更等特殊情况造成施工延期的,建设单位应持延期申请在到期前办好延期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许可手续。因施工管理不当未按期完工的,执法部门责令建设单位立即整改,并制定新的施工组织方案,申报延期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许可手续。一个项目原则只能延期一次,且不能超过原工期一半。特殊情况需要二次延期的,由建设单位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延期。


此外。拟修订的内容还包括:城市道路设施执法部门对无特殊情况不按期限完工或拒不落实整改措施的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建立不良施工单位记录,情节严重或有2次不良记录的,限制其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挖掘、占用施工作业资格。 记者 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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