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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两孩政策红利 这些福利计生家庭可以有

发布日期:2017-01-24 | 来源:华商报  作者:李琳 
核心提示: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一年,大家都能享受哪些奖励优惠政策?如果相关部门或用人单位不执行福利待遇该怎么办?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一年,大家都能享受哪些奖励优惠政策?如果相关部门或用人单位不执行福利待遇该怎么办?


日前,记者就此采访了省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省卫计委副主任刘宝琴。


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提高


刘宝琴介绍,新《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16年5月26日起执行,省卫计委积极配合省人大、省法制办,对《条例》中的生育政策进行了调整,还对计生家庭奖励优惠政策等进行提标扩面,使之与全面两孩政策相配套。


完善放宽生育政策。规定四种特殊情形可以生育三胎及三胎以上子女:一是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中有子女医学鉴定为病残儿或者因伤致残,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是再婚前双方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三是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四是夫妻未生育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又怀孕的。


加大奖励扶助的力度。将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标准提高到每月不少于30元,领取时间延长到子女18周岁;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标准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提高至10%;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按照最低标准由政府给予补助;新农合减免计划生育家庭的个人缴费标准增至三分之一;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等项目发放补贴补助,按户发放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三分之一,双女户增加四分之一;取消了农村放弃二胎一次性奖励。


延长产假、护理假,增加哺乳假。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女职工参加孕检,增加产假1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到六个月的哺乳假。


单位不落实婚产假


最高罚款5000元


据刘宝琴介绍,新《条例》还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明晰了相关法律责任。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三倍以上六倍以下降低到二倍以上三倍以下;对违反规定,不落实婚、产假优待规定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取消了未申领生育证怀孕,拒不补领生育证的罚款。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提高


我省高度重视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关怀工作。从2017年起,将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扶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3万元,并将中央驻陕单位失独家庭纳入一次性补助范围。


对失去生活能力以及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按照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安置在公立养老机构,所需费用由县级财政直接拨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死亡后,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提供基本殡葬服务,并减免墓地购置费。


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由当地卫生计生服务机构给予免费再生育技术服务。


对全省计生特殊家庭办理保险。被保险人可享受全年累计90天以内的意外住院护理保险金,及全年累计60天以内的疾病住院护理保险金,保险金额为70元~130元不等。


2016年我省共发放各类奖扶资金4.5亿元,有23.2万人受益。2017年省卫计委将继续推动新《条例》的贯彻落实,尽快协调制定出台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办法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办法,督促各市制定出台《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办法》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办法》。记者 李琳 通讯员 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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