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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安康:公证书里的“公证问题”!

发布日期:2018-03-26 | 来源:市场信息报网 
核心提示:市场信息报讯(记者李军平)本网《一份“公证文书”的“前世今生”》一文刊发后,引起陕西省司法厅、陕西省安康市司法局的重视。针对该文所涉及的安康市汉滨区公证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4)安汉证经字第(1326)号》的问题,安康市司法局以文函的形式,要求汉滨区司法局对该公证文书进行调查核实。债务人陈红军是否去了公证处?陈红军是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人

        市场信息报讯(记者 李军平)本网《一份“公证文书”的“前世今生”》一文刊发后,引起陕西省司法厅、陕西省安康市司法局的重视。针对该文所涉及的安康市汉滨区公证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4)安汉证经字第(1326)号》的问题,安康市司法局以文函的形式,要求汉滨区司法局对该公证文书进行调查核实。


        债务人陈红军是否去了公证处?


        陈红军是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人,从事建筑生意。2014年9月份, 因资金困难,通过安康市政法系统某工作人员结识了安康人钱某鹏,欲从钱某鹏那里借款。


        陈红军说,2014年9月中旬的一天,钱某鹏等人来到他家,给他办理借款的事情。


        “他们让我写了一张60万(元)的借条,说是让我写,其实是他们事先就写好了,只是让我在上面签个字。因为我只上了两三年的学,认不了多少字。”陈红军说 “借款期限是三个月,月息5分。”


        “打完欠条后不久的一天,钱某鹏带着4个人来到我家,说是要办借款公证。钱某鹏指着其中三个人对我说,他们是法院的。那三个人没有穿制服,也没有出示证件。” 陈红军说,“我和我媳妇文化程度都不高,就按照他们的要求,在他们带来的纸上签了字。”


        据了解,陈红军所说的那份公证书是安康市汉滨区公证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4)安汉证经字第(1326)号》。


        陈红军告诉记者:“那份公证书是我没有去公证处的情况下办理的,而且公证书上的担保人我都不认识。”


        2018年2月27日,安康市汉滨区司法局一位不愿向记者透露名字的副局长说,这份公证文书绝对没有问题,当初陈红军不承认公证书上的签字是他本人签的,经过指纹和笔迹鉴定,证明公证文书上的签字就是陈红军本人的签字。


        “他们说公证书没有问题,就让他们拿出来我去公证处办理公正的证据来,这也是谁主张谁举证。字是我签的,是在我家签的,不是在公证处签的。”陈红军说道。


        债务人不认识担保人,给谁担保!


        按照有关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涉及第三人担保的债权文书,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反担保人)承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担保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2014安汉证经字第(1326)号公证文书载明:“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钱某鹏与乙方陈红军及丙方潘小琴、张永奎于二0一二年九月十二日自愿签署了前面的《借款合同》及《个人财产全权处置授权书》……”落款日期为2014年9月16日。


        陈红军告诉记者:“丙方名义上是给我担保的人,到现在,我都不认识他们,也没有见过他们的面。他们是从哪里冒出来的?给谁担的保?我一概不知道。”


        甲方钱某鹏与乙方陈红军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十条规定:“本合同经乙方、丙方仔细阅读,不明之处由甲方当面详细解释认识,最后甲乙丙三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而落款时间为2014年9月12日的这份借款合同并无丙方的签字。


        汉滨区司法局2018年1月29日在给安康市司法局《关于汉滨区公证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4)安汉证经字第(1326)号》核实情况的报告中称:该公证文书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均无差错。


        核实情况报告对陈红军是否亲自去了办理现场,担保人潘小琴、张永奎是否真正是陈红军的担保人这些问题都未提及。


        五分利息该不该给办理公证文书?


        陈红军说,当初向钱某鹏借款的利息是月息5份。“我知道这利息很高,可是没有办法,为了生意上的周转,只好这样。”


        月息五分利息,究竟能不能在公证处办理公证?2018年3月16日,记者以办理业务的方式咨询了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的公证员。该公证员告诉记者,公证事项为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必须要严格审查借款合同的条款。“借款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月息5分钱,属于高利贷性质,公证机关是不可能给办理公证的。”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军分析认为。


        针对全国各地发生的一些公证机构、公证员为虚假的公正申请人和不真实的公正事项办理公证案件,为严肃公证执业纪律,规范公证执业行为,加强公证工作管理,确保公证质量,司法部于2017年8月下发“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该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分别规定:不准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公证员应严格审查公证申请人的身份,告知冒充他人、伪造证件、骗取公证书的法律责任后果,未经证件视读、单独谈话、交叉印证、身份证识别仪核验等程序,不得办理公证。申请人使用临时身份证,公证员未到公安部门核实的,不得受理公证申请。对涉及敏感、重大权益事项的公证申请,应当由有经验的公证人员认真审核。


        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公证机构不得办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商务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外)的融资合同公证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的公证员告诉记者,即使司法部“五不准”规定出台之前,他们在办理民间借贷这类公证业务时,也是很慎重的。

公证机构是由国家专门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职权、代表国家办理公证事务、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司法证明机构。 鉴于此,公证机关在办理相关公证业务时,应该有强有力的证据,使当事人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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