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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民河道挖出30米乌木卖19.6万元被判充公

发布日期:2014-10-30 | 来源:新浪 


日前,潼南县的8位村民还有些想不通———一年前,他们在当地的河道里挖出一根30米长的乌木,卖得19.6万元,大家分了这笔数额不小的意外之财。如今,当地财政局将他们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返还这笔钱。日前,法院一审二审都判决村民们还钱。

卖掉乌木分钱

有人上交财政

2012年10月下旬,潼南县前进村村民王某在涪江河内的淤泥中,发现了一根乌木。他将此事告诉了同村的匡某等8人。当年11月份,9人用匡某的挖掘机一起对乌木进行了挖掘打捞。经测量,乌木长约30米。

由于不属于文物,当地文物管理所接到匡某等人的报告后,未予以收藏。

9人联系买家,在12月份将乌木卖了19.6万余元,其中,发现乌木的王某和挖掘机机主匡某各分了约4.9万元,其余7人均各分得1.4万元,开挖掘机的司机分得300元。

去年1月16日,其中一人将所分得的1.4万元上交给当地财政局,其他8人没有上交。

县财政局起诉

索要约18万元

不久,县财政局将匡某等8人起诉到潼南县法院,要求他们返还卖乌木后各分得的钱款共约18万元。

县财政局称,乌木是在河道中发现的,其所有权应归国家所有。

匡某等人认为,乌木属于国家所有没有相应依据,即使所有权归国家,也应支付打捞及看管期间支出的费用。

潼南县法院一审认为,乌木形成于自然,属于自然资源,不属于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范围,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县财政局作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匡某等人返还分得的钱款。

一审法院还认为,村民挖乌木时,匡某使用自己的挖掘机进行挖掘,其他8人也进行了打捞和看护,因此,应扣除挖掘、打捞及看护期间的劳务费、误工费等。法院认定匡某应得挖掘打捞费1万元,其他人各得打捞看护费8000元,并据此判决匡某等人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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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售处理

应当承担责任

匡某不服,向市一中院上诉。

他称,乌木被发现后,他提供挖掘机和装载机在河道中连续工作近一周,他应获得4.9万元的打捞费。

匡某还称,乌木应认定为无主物,按照先占原则,应归王某等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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