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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违建未获回应 男子状告市规划局"不作为"胜诉

发布日期:2014-11-06 |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景冀  


    华商报讯(记者 景冀)家住西安市碑林区安居巷的市民王先生,因第三人违法建筑,侵害了自己的采光、日照和通风等,向西安市规划局举报,要求查处,但始终没有得到回应。为此,王先生状告西安市规划局行政不作为。日前,莲湖法院一审判决:要求判决书生效起十日内,被告西安市规划局对王先生的举报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举报违建 规划局没回应 市民提出行政诉讼被法院驳回


    王先生称,他家住西安市碑林区安居巷,祖上留有房屋一院。2012年经碑林区法院判决由原告继承该院后楼2层由南向北的第3、4间(实际遗嘱上早已明确)。2012年2月,第三人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院内违法改建其他权益人的房屋,并扩建侵占院内权益人共有土地面积和土地空间使用权,扩建房屋面积,乱加高房屋层次,增加房屋间数,把原来一层的厦房(平房)加高成三层楼房,厦房总建筑面积由原来的69.8平方米,扩建为382.48平方米等。


    王先生认为,这些违法建筑侵害了自家的采光、日照和通风等权益,于2013年9月25日向西安市规划局举报,要求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由于西安市规划局未就投诉做出具体回应,王先生将西安市规划局和第三人列为被告,向莲湖区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莲湖区法院今年2月11日做出行政裁定书认为,根据西安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相关规定,未经规划局批准擅自修建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原告要求对院内擅自扩建房屋依法予以拆除,应当由西安市碑林区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负责查处,并且碑林区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已经对第三人进行了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故此裁定驳回原告状告西安市规划局的起诉。


    西安市中院指令继续审理 一审市民告赢规划局


    此后,王先生向西安市中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莲湖区法院就该案做出的裁定,要求裁定继续审理。

西安市中院今年4月1日作出裁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市民王先生向市规划局进行违法规划的举报,市规划局未依法履行职责,市民王先生有权向法院起诉。该裁定指令莲湖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莲湖区法院再次审理该行政诉讼,西安市规划局在答辩中称,根据《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等法规、规定,原告所反映的违法建筑项目应由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西安市碑林区综合执法局已经向第三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综合执法部门已经对原告所反映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根据一事不再罚的基本原则,原告要求市规划局继续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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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莲湖区法院对该行政诉讼做出一审判决:市规划局在接到举报后,依法负有对原告的举报行为行使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而其在接到原告“反映违规建房申请书”后,并未履行行政行为。城管执法部门已对涉案建筑进行查处,实施处罚行为,并不当然免除被告的行政作为行为。据此判令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西安市规划局对市民王先生2013年9月25日的举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目前,王先生未接到西安市规划局的上诉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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