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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加油量挪用164万 加油站核算员被判缓刑

发布日期:2015-02-06 | 来源:西安晚报  记者张志杰 实习生刘望  
核心提示:身为加油站副经理兼核算员,邓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报加油量的方式,挪用营业款164万余元归个人使用,事后,邓某归还所有营业款并自首。昨日记者获悉,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身为加油站副经理兼核算员,邓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报加油量的方式,挪用营业款164万余元归个人使用,事后,邓某归还所有营业款并自首。昨日记者获悉,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大学毕业后,邓某进入一家石油公司西安销售分公司高陵一处加油站工作。2009年1月至2014年6月,邓某担任该加油站副经理兼核算员。自2009年5月,邓某所在的石油公司与另一家企业签订《生产建设用油供应保障协议》,从当年7月起,对方开始在邓某工作的加油站定点加油,并由邓某具体负责该业务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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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0年开始,邓某在负责与对方进行结算的过程中,利用结算方式和对方管理上的漏洞,多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给对方虚报加油量的方式,挪用加油站营业款归个人使用。2014年6月,邓某向其所在单位交代了挪用营业款的问题。公司对加油站库存进行盘点核算,初步认定加油站油品盘亏203吨,损失164万余元。事后,邓某将挪用的营业款全部归还,并到高陵检察院自首。2014年7月,邓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检察机关刑事拘留。10月,高陵检察院向高陵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查明,邓某在担任加油站副经理兼核算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报加油数量的方式挪用营业款164余万元归个人使用,且超过3个月,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构成挪用公款罪。


    鉴于案发前邓某全部归还挪用款项,,且案发后主动投案,法院依法对邓某减轻处罚。最终判决邓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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