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绥德县林业局副局长王某和工作人员薛某,利用给村上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机会,分别受贿一万元,案发后两人因积极退赃,被免予刑事处罚。
薛某今年60岁,是绥德县林业局工作人员。王某今年63岁,是绥德县林业局副局长,2008年5月,绥德县名州镇(原辛店乡)延家岔村村书记延奇峰、村主任延有富以及村会计延子平到绥德县林业局找薛某请求其给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薛某同主管林政工作的副局长王某到延家岔村现场查看了林地。
2008年5月26日延家岔村村书记延奇峰、村主任延有富和村会计延子平到林业局薛某办公室办理采伐许可证,办理过程中会计延子平下楼缴纳育林基金时,延有富向薛某办公桌塞了20000元。待三人办完离开后,薛某在20000元中拿出10000元到王某办公室,把钱递到王某手中,告诉其这是延家岔村延奇峰和延有富给的好处费,而王某也收下了这10000元。
绥德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薛某、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二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均表示自愿认罪。2014年7月25日,二人因涉嫌犯受贿罪被绥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案发后,二被告人将各自受贿所得的10000元退缴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薛某、王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二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以惩处。但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犯罪后能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对二被告人可免予刑事处罚。最终判被告人薛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孙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