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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培训学院非法集3.6亿 孪生姐妹被判无期

发布日期:2015-07-08 | 来源:华商网 
核心提示:吴高平等12人以高新技术培训学院集资业务员的身份,向社会公众承诺大比例返现和支付高额利息回报,通过签订借款协议为该学院募集资金,从中获取高额业务提成,数额巨大,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未经批准,西安高新技术培训学院通过融资团队非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3.6亿元!近日,华商报记者获悉,去年11月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该校法定代表人及校长的上诉被陕西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


    姐妹俩借办学非法募集巨额资金


    刁继花与刁继珍系孪生姐妹,刁继花是西安高新技术培训学院院长,刁继珍是该校法定代表人。2011年5月,姐妹俩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拘。同年8月,该学院工作人员汤波(刁继花丈夫、负责毕业学生安置)和周幸福(刁继珍丈夫、负责采购)也被刑拘。据悉,该案涉及受害人4459人,案件230卷,有16个被告人。


    去年11月,西安中院一审认为,西安高新技术培训学院及其法定代表人刁继珍、院长刁继花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融资团队非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自2009年7月至2011年5月,先后与西安、咸阳等地4459人次签订借款协议7977份,协议金额42211.6662万元,实际收款金额36304.0215万元。


    其间,刁继花、刁继珍明知以西安高新技术培训学院当时的盈利状况无法维系支付借款本息资金链,却故意隐瞒真相,继续实施借款行为。该学院将非法募集的大量资金用于支付借款的高额利息和业务员提成,少部分资金用于学院建设及以学院名义在北京购置房产,且用于办学活动的资金与其非法筹集资金规模、数额明显不成比例。案发后被告人刁继花、刁继珍无法说清剩余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


    被告人汤波、周幸福系西安高新技术培训学院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考虑被告人汤波、周幸福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吴高平等12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该学院集资业务员身份,向社会公众承诺大比例返现和支付高额利息回报,通过签订借款协议募集资金,获取高额业务提成,扰乱金融秩序,其中11人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蒋少鹤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集资扩大办学规模,虚假承诺高额利息回报,假冒单位负责人签名,诱使他人与其签订借款协议,骗取他人资金,数额巨大。


    16人获刑11人提出上诉


    2014年11月,西安中院对刁继花、刁继珍等16名被告人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一案进行宣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刁继花、刁继珍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汤波、周幸福分别获刑9年、8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高平等12人有期徒刑5年6个月至1年。其中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蒋少鹤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


    一审宣判后,刁继花姐妹等11名被告人提出上诉。省高院二审认为,西安高新技术培训学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通过融资团队,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集资后,该学院用于办学活动的资金与其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大部分集资款不能返还,高新技术培训学院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汤波明知该学院实施集资诈骗犯罪,仍按刁继花的指示,利用自己银行账户给投资人还款付息,周幸福明知该学院及刁继花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仍驾车接送刁继花和投资客户签订借款协议,收取集资款,亦构成集资诈骗罪。


    吴高平等12人以高新技术培训学院集资业务员的身份,向社会公众承诺大比例返现和支付高额利息回报,通过签订借款协议为该学院募集资金,从中获取高额业务提成,数额巨大,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蒋少鹤在得知该学院非法集资活动已被公安机关查处以后,仍谎称集资扩大办学规模,骗取他人资金,数额巨大,又构成诈骗罪,对蒋少鹤应依法数罪并罚。综合查明的案情,省高院认为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近日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宁军)




责任编辑: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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