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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卡丢失难挂失 律师状告一卡通公司案开庭

发布日期:2015-12-10 | 来源:西部网 华商网 综合 
核心提示:“城市一卡通,生活更轻松”。目前,西安市发售的长安通卡已达到了650多万张,可以说已经密切融入到大家的日常生活中。但是,如果不小心将卡丢失,想要挂失挽回损失,可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



    西部网讯(陕西广播电视台《第一新闻》)“城市一卡通,生活更轻松”。目前,西安市发售的长安通卡已达到了650多万张,可以说已经密切融入到大家的日常生活中。但是,如果不小心将卡丢失,想要挂失挽回损失,可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西安律师韩先生就遭遇了这样的事情,于是他将一卡通公司告上了法庭。今天(12月9日)上午,这起案件在西安未央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审判长:“原告韩朝泽与被告西安城市一卡通责任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在核对一下当事人身份。”


    原告韩朝泽说,今年6月,他在西安便民驿站购买了一张长安通卡,10月丢失,丢失时卡里有98元钱。随后他和西安城市一卡通公司取得联系,但对方说,不能挂失无法转移卡内金额。在庭上,韩朝泽提出,一卡通公司的做法侵犯了原告的自由选择权,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设置霸王条款,要求立即开通挂失方式或其它补救措施,冻结原告卡内余额。然而,西安城市一卡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表示,原告起诉没有事实基础,并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虽然韩朝泽出示了丢失一卡通的复印件,但是不能提供原物,且与他们所查询到的买卡、消费记录不符,所以不能认定韩朝泽对这张卡具有所有权。另外,一卡通公司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发行长安通,是不记名的预付卡,并不是存储卡,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购买或者不购买,但是不能要求被告提供没有或者不存在的产品,原告具有妥善保管义务。在今天的庭审中,原告与被告都进行了陈述、答辩,并且不接受调解。审判长表示将择日宣判。


    记者:“如果没有人见到这张卡继续消费,这笔钱在账上存在不存在?”


    西安城市一卡通责任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一卡通公司是无权动用卡内资金的,未来怎么去处理,会按照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去做。不是一卡通公司单方面可以决定的。”


    记者:“丢失卡片的余额部分,目前咱们有没有一个统计?”


    西安城市一卡通责任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没有,因为这个卡是否真的发生丢失,一卡通公司没有权利在系统内任意查询。”


    记者:“也就是说,虽然是不记名卡片,但是每一张卡片的消费记录充值记录咱们都是可以详细查出的?”


    西安城市一卡通责任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完全可以。”


    记者:“咱们目前有没有能力实施加载一个个人信息的功能?”


    西安城市一卡通责任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那是要发行实名制卡,与不记名卡是有本质区别的。”


    原告韩朝泽:“案件的结果与否,我作为原告作为律师不太关心了,我们关心的是,是否能通过本案诉讼,来让西安市一卡通公司尽快实行实名制这才是本案诉讼的目的。”



    同城媒体报道


    华商网:律师状告一卡通公司案开庭



    长安通卡丢失了,不能挂失,里面的余额无法找回或转移。今年10月,媒体对此事的持续报道引起市民共鸣,有类似经历的律师韩朝泽也将西安城市一卡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卡通公司”)告到了法院。昨日该案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购买长安通卡进行使用时,与被告形成的是储存式关系还是预付式关系,以及卡丢失后被告是否应该返还余额成焦点。


    争论1 有没有资格打官司


    ■原告:请求返还卡内余额98元


    西安律师韩朝泽说,今年6月,他在西安市翠华北路便民驿站购买长安通卡,工本费18元,充值100元,共计118元。10月份,他的长安通卡不慎丢失,随后拨打一卡通客服电话,看看能否挂失以保护卡内的余额,但被告知长安通卡不记名、不挂失。


    韩朝泽认为,一卡通公司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财产权利,一旦发生丢失,应该通过挂失的方式对消费者的财产进行保护,卡内的损失不能让消费者买单。10月21日,他向未央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状告一卡通公司不当得利,请求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返还其长安通卡内余额98元。


    韩朝泽出示了购买长安通卡的代售处外景照片、丢失的长安通卡复印件、一卡通公司定额发票、公交车票等证据。


    ■被告:无法证明丢卡的事实


    被告西安城市一卡通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在答辩时说,原告提供的长安通卡复印件,只能说卡是存在的,但并不能确定卡的所有人。因为卡本身就是不记名卡,卡面上没有任何个人身份信息,原告既不能证明长安通卡为其所有,也不能证明该卡丢失的事实。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供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原告并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争论2 是否侵犯自由选择权


    ■原告:只有不记名卡 没有其他选择


     在庭审现场,韩朝泽对长安通卡现行的不记名、不挂失的政策提出三点质疑。


    质疑一:一卡通公司侵犯了他的自由选择权。该公司只发售不记名长安通卡,“一卡独霸天下”,而没有发行实名制卡供他选择,现在这种发行方式,侵犯了他的自由选择权。


    质疑二:一卡通公司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违反了公平交易权。该公司应该给他进行补卡或在终结关系的时候退还余额,一卡通公司“店大欺客”,不挂失更不返还卡内余额。


    质疑三:一卡通公司不给办理挂失的规定,是霸王条款。该公司以不予挂失的内部规定对抗消费者,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系霸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对消费者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被告:已广泛告知不记名 未形成消费关系


    被告代理人说,不记名卡自2009年发行以来至今已累计发行600余万张,并在其官方网站、各销售网点以及各代售点,包括卡上都明确标注了卡不记名,被告已经履行了广泛告知义务,被告并未侵犯原告“自主选择权”和“自由选择权”。被告发行不记名卡,仅提供预付支付平台,本身并不与持卡人形成消费关系,所以,被告并非是与原告进行公平交易的生产经营者主体,也不存在违反公平交易权的情形。


    持卡人充值消费,发生交易的对象是公交、地铁、早餐等,在公交车上刷卡,持卡人与公交公司形成客运合同关系;持卡人在早餐刷卡处刷卡,持卡人与早餐企业形成消费关系。在持卡人的所有刷卡消费过程中,被告本身与持卡人并不形成消费关系。假设该卡真的丢失了,现在谁在使用,使用人才是一方的受益人,被告未曾使用,自然就不是受益人。


    争论3 是储存式还是预付式


    ■原告:对方有义务保护卡内余额


    在庭审现场,原告购买长安通卡进行使用和被告形成的是储存式关系还是预付式关系以及卡丢失后被告是否应该返还余额成为辩论的焦点。


    原告韩朝泽说,一旦购买长安通卡,双方就已形成储存式消费合同关系,长安通卡是一种储存性质的消费,一卡通公司有义务保障原告的财产权利,一旦发生丢失,应该通过挂失的方式或其他补救措施,对他的卡内余额进行保护。


    ■被告:属于物权 丢失自己承担后果


    被告代理人称,被告发行的长安通卡是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式卡,并非是储存式卡,原被告间并不形成储存式消费合同关系。被告并未侵犯原告“自由选择权”。法律规定的是消费者享有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的“自主选择权”,根本没有所谓“自由选择权”的概念。该规定意为购卡者可在被告提供的卡的类型中选择,购买或不购买,买哪一种的权利。但是不能要求被告提供其没有或不存在的产品。


    长安通卡的所有权属于物权,交付后即为购买者持有,持有人负有安全注意义务。长安通卡应属于动产,一旦损毁、遗失、丢失或失去控制,均由持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为该卡不记名,只能由持卡人对该卡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支配权等物权,持卡人暂停使用,变更持卡人使用,被告均无权使用。


    庭审持续了三个多小时,原被告双方均不同意调解,法院称该案将择日宣判。


    >>结案陈词


    “无论胜诉与否,都会推进实名制”


    在结案陈词中,原告韩朝泽说,作为当事人,第一次打官司,连我都觉得很纠结,做当事人和代理人的感受还是有点区别。


    韩朝泽说,诉讼标的仅仅98元,看起来有点小题大做,但这与我作为律师的社会责任有关,法律是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但是促进社会公平才是真正解决社会矛盾的一剂良药。无论本案胜诉与否,都会推进一卡通公司实行实名制的进程,如果长安通卡实行实名制,受益者并不仅仅是我一个人,最大的受益人应该是西安市600多万使用长安通卡的消费者。


    “我想通过诉讼的方式来推动一卡通公司发行无记名长安通卡和记名长安通卡两种卡供消费者选择,改善服务方式。另外,作为长安通卡的消费者,在卡毁损丢失灭失后希望能通过挂失补办来挽回损失。”韩朝泽最后说。记者 卿荣波





责任编辑: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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