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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网站提供虚假信息需担责 游客遭强迫购物可退货款

发布日期:2016-08-03 | 来源:三秦都市报 
核心提示:8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涉及到旅行社,旅游网站,以及游客本身详细对当前旅游业出现的问题做了规定。特别针对近些年频发的强迫购物、不合理低价、游客不文明行为等问题,并首次明确旅游网站提供虚假信息也需担责。

旅游网站提供虚假信息需担责 游客遭强迫购物可退货款


新华社发


    8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涉及到旅行社,旅游网站,以及游客本身详细对当前旅游业出现的问题做了规定。特别针对近些年频发的强迫购物、不合理低价、游客不文明行为等问题,并首次明确旅游网站提供虚假信息也需担责。


    肃清旅行社“不文明现象”


    提及“低价游”似乎是业界的痛点,各地政府都在用重拳整治、严厉打击的态度,禁止近年来频频发生的低价游强迫购物、打伤游客事件,然而每逢旅游黄金期,这种痛声仍不觉于耳。此次条例明确规定若无正当、合理理由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其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未明码标价,或者利用虚假、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旅游者进行交易,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等行为。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将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此次条例中还规定对于不合理“低价游”滋生出强迫购物,游客可要求旅行社垫付退货款。


    《条例》指出,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购物次数、停留时间、购物场所的名称和主要商品情况;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内容、价格及活动时长;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并与旅游者协商一致,由旅游者签字确认。同时,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安排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者旅游者购物消费,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获取相关经营者给予的财物。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让文明出行吃颗“定心丸”


    虽然《条例》目前还处在送审和征求意见阶段,但它对游客的不文明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约束,制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它的出现,适应旅游市场形势的发展,更适应提升游客素质的需要。


    《条例》指出,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不文明行为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将旅游者的相关信息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并向公安、海关、检验检疫、边检、交通、金融等部门和机构、行业组织及有关经营者通报。有关部门和机构、行业组织、经营者可以根据职责权限在征信系统中记录,以及采取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参加团队旅游、乘坐航班等惩戒措施。


    “旅游网站”不再是漏网之鱼


     旅游网站已经成为民众出行的首选,而近年来出现的旅游纠纷主要集中在旅行社、航空、酒店和景区等方面,其中涉及退款退货、旅行社不按合同履约、导游诱导购物等问题投诉较多。投诉数量较第一季度有所上涨,较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17.8%,此前国家旅游局并未对在线旅游做出特别具体的规定,但目前在线旅游市场火爆,这次条例的修订是非常及时的。


    目前,市场上存在众多在线旅游网站,本身并不提供产品,而是让游客通过网站的平台去预订购买其他旅行社等供应商的产品。对于这类网站,条例中规定:旅游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订立包价旅游合同与旅行社产生纠纷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协助解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旅行社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旅游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同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旅行社业务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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