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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背部美白被2度烫伤 医院:太忙没签术前告知书

发布日期:2016-08-25 | 来源:西部网 
核心提示:俗话说:一白遮三丑。对于不少爱漂亮的女性来说,各类美白产品无疑是一种难以抵挡的诱惑。

  


    西部网讯(陕西广播电视台《第一新闻》)俗话说:一白遮三丑。对于不少爱漂亮的女性来说,各类美白产品无疑是一种难以抵挡的诱惑。今年4月30日,29岁的延安女孩小楠原本打算给自己做个腋下脱毛迎接夏天的到来。结果在美容师的推荐下,又做了一个背部美白治疗。结果白没美成,反倒把皮肤烧烂了。


    女子背部美白却被2度烫伤 院方要一次性解决患者难接受


    这些图片就是小楠在今年4月30日在西安一家整形医院做完背部理疗后拍摄的。两块巴掌大小的皮肤几乎都是黑色,上面有弹球大小的水泡。西京医院鉴定为:2度烫伤。


    小楠:“我的背,你看你们这边有没有处理方法,(美容师说)没问题,我们这边绝对可以处理,做成就是黑色素慢慢自己代谢掉,就和原来其他的皮肤一样。”


    小楠说,医生告诉她,医院使用一种来自以色列的进口仪器,安全不疼而且效果好。听完介绍小楠当天就选择了一个6千块钱名为M22的美白光疗。


    小楠:“就像一个激光东西在打(背部),当时你就会感觉到背后有一个闪光出现,而且当时做的时候就跟灼烧一样。”


    小楠说,她告诉医生很疼,医生给她说是正常反应,让她坚持一下。做完之后医生给了她两个冰袋让她敷着,结果回家后当天晚上就成了图片上的样子。第二天,她来到医院,院方只给她涂抹了烫伤膏,也没有其他处理办法。6月2日,当她再次来到这家整形医院,要求赔偿时,院方这才说需要汇报上级,让她保存好相关治疗单据,之后就没了音讯,这一拖就是4个月。


    小楠:“本来是一个做的很简单东西,现在把我打成这个样子,我想知道这个到底是为什么?”


    8月23日,记者跟着小楠来到了位于西安北大街的这家整形医院。记者看到,墙面上贴着医院主治医师的介绍和照片。小楠说,宣传海报上的赵主任,就是当时给她做M22治疗的医生。客服部一位客服工作人员表示,M22的是一款进口理疗仪,平时用于面部治疗,背部治疗用的少,所以小楠的情况应该是一个意外。


    西安艺星整形客服部工作人员:“可能(背部)不像面部的耐受力那么强,因为医生把握不住,就是说第一次我打的时候,我不敢肯定你能适应多少能量,打的轻了害怕没效果,打的重了就会引起一系列光量力的(问题)。”


    既然出了问题,院方为何没有和小楠协商解决呢?


    西安艺星整形客服部工作人员:“(之前)我一上报上去人家(总部)不同意,那么最后人家总部就说是,那最好就是恢复好了,一次性解决,当时是这样说的。”



    整形医院:太忙了没签术前告知书


    卫生监督和食药监部门介入调查


    4月30日被烫伤,6月2日医院才将此事上报总部。得到的结果竟是伤好了一次性处理。小楠说,对这种说法不能接受。8月23日,院方一位姓付的部长联系小楠,称自己将代表总部跟小楠协商处理方案。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并取得就医者本人的签字同意。那么小楠治疗前,有没有签呢?


    西安艺星整形工作人员:“确实没签,是我们的失误,可能是当时太忙了。”


    随后,这位姓付的工作人员对小楠口述了两种解决方案。


    西安艺星整形工作人员:“一种方案就说我把以前的9千块钱退给你,然后你的治疗费用,我相信这块医务财务应该是允许报销的。第三方面的话你不说来来回回车费很多吗,我只能适当的给你补偿一点。”


    小楠说,如果事发后第一时间院方作出这样的回复,她可以考虑。但事到如今,她已经无法接受院方的提议。她要求院方支付她包括理疗费用、前期治疗费、后期治疗费以及误工费、交通费、医疗赔偿、精神损失费共计17万余元。


    西安艺星整形工作人员:“我觉得(费用)是非常高的,因为我们也见过太多大大小小的事情,这个费用我做不了主。”


    无奈之下,小楠向陕西省卫生监督所和辖区食药监督部门进行了投诉。8月24日,两家执法部门来到了这家整形医院。


    现场调查后,西安市莲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表示,这台M22美容仪器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也就是风险最高的一类,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根据这家医院提供的相关资料,医院使用的美容设备手续正规,但操作有问题。


    陕西省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最起码算一个违反操作规程,你给人家造成烫伤了,原因就是你自己操作不当,规程没按规范来。”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医疗器械临床试用安全管理规范》第十五条规定,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器械相关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技术职称或者经过相关技术培训,并获得国家认可的执业技术水平资格。省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表示,由于小楠的主治医师目前不在西安,对于她是否具有相关资质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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