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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康:“脱光促销”别成赤裸裸的低俗秀

发布日期:2014-11-10 | 来源:荆楚网 作者:姜春康 



    为迎接“光棍节”,武汉一家商场推出“你脱光我免单”的营销活动,只穿内衣在店内购物的顾客可获得免单奖励,可当场穿走一套价值千元的衣服,限100名。现场排队参加该活动的有100余人,最终有100人获得免单。商家如此促销引发热议,有人觉得新鲜,也有人觉得低俗。(11月9日新华网)


    一年一度的“11·11”光棍节即将来临,一些商家也坐不住了。武汉这家商场打出的“脱光购物”免单的促销方式,另类中虽然有着狡黠,也吸引了眼球引起一定轰动,却难掩商业味道,让整个促销变成了一场不折不扣的“低俗秀”。


    从商业炒作角度看,露骨和前卫的方式往往能取得一定效果,但所有方案当尊崇道德和法律底线,尤其不能有任何欺骗。武汉该商场的方式“出格”,主要表现在几点:首先,让女孩子脱衣来抢购吸引人看热闹,商家人气很快就提升起来,这涉嫌靠情色 来营销,很像一场闹剧,公然裸露身体毕竟有伤风化,这种做法实际跟网络上一些无节操的炒作一样让人不舒服。其次,即使是促销购物,同时不少顾客真脱光了也似乎完成了“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景儿,但商家让顾客“脱光”有着浓厚的“霸王条款”意味,同样让人不舒服,这样容易让人看到低俗,随之也让整个促销也变味了。


    更重要的是,商家打着“首届免单节”的旗号,却在数量上打着擦边球,有欺骗嫌疑。按照商家规定,顾客只穿内衣进场购物,男士脱至上身赤裸只穿底裤,女士脱至只穿内衣和底裤,就可在参与活动的30余个品牌里免单购物,而单件衣物不超过800元,一套衣服不超过1000元,设定价钱额度可以理解,但其微信开始规定“只穿内衣进店的前200名顾客”,最终据记者采访调查的实际免单名额却只有100名,陪同购物的100名内衣模特也被算了进去,这种做法不仅违背道德,更涉嫌欺诈消费者了。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当然,从理论上讲要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是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该符合下面三个条件—“销售者有欺诈的行为”、“消费者有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提出赔偿要求”。显然,以此判断该商场的“欺诈”商有困难,因为第二条和第三条难以界定,这也是“脱光促销”的“阴谋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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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脱光促销”噱头还是越少越好,一不小心陷入低俗泥淖,虽然能获得影响,却可能栽别的跟头。商家促销,不能没了底线,靠低俗的方式,满足了市民看热闹心理,却可能丢失“消售伦理”,让模特内衣走秀,是正常的商业模式,让顾客变成“推广模特”,则有些不妥。当然,也奉劝所有消费者,请瞪大眼睛,最好别为了“小利”而变成他人活生生炒作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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