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法院判决不满,一案件当事人为泄私愤,多次发短信辱骂法官。7月21日,记者从安康市紫阳县法院获悉,该当事人已被法院处以5000元罚款。
据了解,紫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赵某、钱某诉被告某保险公司、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理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赵某的部分诉讼请求。宣判后,因诉讼请求未被全部支持,赵某心怀不满,通过发送手机短信向该案承办法官进行侮辱、辱骂。
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结果不满,多次通过发送短信方式侮辱、谩骂承办法官,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及司法形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故作出对赵某罚款5000元的决定。目前,该罚款已执行到位。
法官是法律的践行者,没有法官的尊严,就不会有法律的权威。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执行等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是代表人民法院的职务行为,其人身安全及人格尊严应当得到保障,当事人如果将司法工作人员当作个人宣泄情绪的对象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法律都将对其严惩不贷。
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张松 通讯员 王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