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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劫匪变亿万富豪 专家:财产不算非法所得

发布日期:2015-10-29 | 来源:人民网 作者:李楠楠  
核心提示:10月27日上午,郑州警方召开“1999.12.5”特大持枪抢劫银行案新闻发布会。


主犯石某群(来源:郑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


    人民网北京10月29日电 (李楠楠)10月27日上午,郑州警方召开“1999.12.5”特大持枪抢劫银行案新闻发布会。1999年12月5日,数名犯罪分子持枪闯进郑州市航海东路合作银行管城支行中药城市场分理处,打伤保安和银行职员,并抢走银行营业款208万余元后逃跑。近日,郑州警方成功侦破此案,涉案5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

据警方介绍,一号嫌疑人,也就是1999年“12.5”抢银行案的策划者、主犯石某群,男,驻马店市人,今年53岁。当年利用抢劫分得的赃款购置土地搞起开发,当前身份已是驻马店当地身价不菲的地产开发商,名下拥有房地产开发公司、商贸公司、休闲农庄等多处产业,资产过亿,在当地商界有一定的影响力,成为一名地产商人。


    此案中,石某群利用抢劫分得的赃款发家成为亿万富豪,赃款和非法所得该如何认定?亿万家产该怎样定义?


    律师:主犯要对全案总抢劫数额负法律责任


    对此,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昔龙表示,本案涉及共同犯罪,主犯要对全案总抢劫数额负法律责任,尽管事后分得大部分,但要按208万余元的标准对其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


    本案中,如何证明主犯事后的亿万地产经营获益是抢劫所得赃款投资所形成的?如果主在用赃款与其他自身的合法资金混同投资地产,那又如何区分哪些投资所得对应的是抢劫所分得的赃款呢?许昔龙认为,赃款如果只是存放银行,其形成的利息为非法所得,追缴起来容易。但其用于投资,因无法区分投资前和投资后的财产有多少与抢劫所得相关联,追缴起来相对复杂。


    专家:如何计算非法所得在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告诉记者,非法所得该如何计算在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石某群抢劫所获得的钱数是抢劫非法所得。


    非法所得,或称不法利益或不义之财,通常指当事人在未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前提下,从事经营活动而获得的利润或者纯收入;或通过违法行为、不正当方法、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得的利益。


    亿万家产该如何定义?洪道德认为,通过抢劫非法所得钱财理财或投资等,只要是有风险的行为,即可赚可赔并不确定的情况,则不能算是非法所得。只有将抢劫非法所得钱财投入银行获得利率等此类无风险的理财行为,获取的利润才能算是非法所得,可予以追缴。




责任编辑: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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