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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送钱就不办事 汉中一村主任大肆受贿获刑九年

发布日期:2014-11-04 | 来源:西部网 



汉中一名城中村的村委会主任,依仗手里的权力,不给送钱,就绝不办事。小到迁转户口,大到辖区土石方开挖,拦路设卡、层层要钱,最终把自己送上法庭。昨天,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进行宣判。


张国谦是汉中市汉台区东关街道工农桥村主任,2008年,来自商洛市山阳县的陈勇为了将户口迁到工农桥村,先后给张国谦送上4万元,张国谦将其中1.5万元交到村上,另外2.5万元据为己有。第二年,汉中东鼎公司承揽到工农桥村辖区一块土地开挖权,为了确保工程能顺利进行,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找到张国谦,希望能得到他的帮助。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郑波:“被告人张国谦答应帮忙后,提出东鼎公司必须开挖每立方米,给工农桥村每立方米0.5元的管理费,给自己提取2.5元的好处费,陈某表示同意。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陈某安排东鼎公司的项目经理人李某,在汉台区紫金酒店送给张国谦5万元。陈某在汉台区欧典茶楼送给张国谦10万元。”


记者:“收了这么多钱后,张国谦并没有满足。在随后的日子里,他以平息村民闹事,确保工程顺利进行为由,向汉中城东某小区项目经理伍某、王某、浦某分别索要好处费共69400元,张国谦将这些钱全部据为己有。除了索要钱款外,从2008年到2011年,张国谦还以村主任的身份承揽土方回填和砂石运输合同,大肆谋取私利。”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索晓江:“被告人张国谦利用村主任的职务便利和影响力,以为他人在本村承揽的土地开挖、运输工程协调关系为由,向施工方多次索要钱财,33.1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63条第一条规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去年5月,张国谦到案后,主动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退还了全部赃款。经法庭认定,张国谦有坦白情节,可以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索晓江:“被告人张国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组合刑期9年6 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决定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退缴的35.64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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