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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存陷阱  高端商品成兰州消费者投诉热点

发布日期:2014-12-02 | 来源:甘肃日报 记者朱宇鲲 




       如今,房产、汽车、大件家电等高端消费已经非常普遍,同时,这些高端消费品的投诉也日益增多。记者从兰州市消协了解到,在近期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案件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投诉热点和处理难点,特别是一些高端消费品在出现合同纠纷和质量问题后,给消费者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负担。


       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协部门将加大工作力度,及时处理类似案件。同时,提醒消费者在消费大金额、高端商品时,应提高防范意识,充分了解合同内容,保存证据,出现问题时,要及时投诉。


       购房合同存陷阱


       兰州市民张女士于7月23日通过兰州某房屋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并交付2万元的斡旋金。但在签订了《认购意向书》后,这家中介公司并未介绍成功。张女士要求该中介公司退还2万元的斡旋金,但是中介公司一直拖延,不予退款。


       多次商谈无果后,张女士向兰州市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投诉。兰州市工商局专业市场分局建房所对此案进行调查了解后发现,双方并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成交合同》,只是签订了《认购意向书》。但中介公司也没有斡旋成功,根据《合同法》第二章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而消费者交付的2万元服务费,在要约未达成的前提下,中介公司可以在收取适当的佣金后,将剩余定金退还给消费者。经过多次调解,这家中介公司退还消费者张女士2万元斡旋金。


       类似现象还在租赁房屋的过程中。8月中旬,兰州市民马女士委托兰州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租赁房屋两套,分别缴纳房屋定金1500元、1600元。后因马女士有事未能及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这两处房屋被中介公司第二天转手租赁于他人。马女士得知后,要求退还房屋定金3100元,但是中介公司百般推脱,双方商谈数次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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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执法人员在调查后认为,这家中介公司因消费者未能及时签约,在未与消费者沟通的情况下,第二日便将两处房屋租赁于他人,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已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介公司为达到租房、售房的目的,却忽视了自己的义务,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应当严厉打击。经过调解,兰州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同意退还马女士的房屋定金3100元。


       【点评】今年第三季度,兰州市受理的合同类纠纷83件,占到投诉总量的13.4%。在消费者投诉的合同问题中,诸如商品房、家具、汽车等商品是合同纠纷中比较集中的。格式条款中消费者往往把“定金、订金、保证金、斡旋金”等预付款的概念混淆,轻信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没有把口头承诺的一些事项备注到格式合同条款中,而且商家在格式合同特定的格式中,设置了不平等的条款限制,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由于急于购买而对很多的细节忽略,一旦出现问题,商家总是以各种借口和理由拒绝。同时,商家单方面变更合同、不履行合同义务等合同违约的问题也比较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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