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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学校有明确标准

发布日期:2015-01-28 | 来源:兰州晨报 首席记者崔亚明 实习生李慧娟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和监督,1月27日,兰州市政府就《兰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草案)》、《兰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兰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及设置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学校有明确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和监督,1月27日,兰州市政府就《兰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草案)》 、《兰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书信、电话、传真、电邮等形式将意见送至兰州市城乡规划局。意见征求截止日期:2015年2月5日。地址:城关区通渭路127号1404,邮编730030;电话:0931-8483892;传真:0931-8465988;邮箱:2086551322@qq.com。联系人:陈锋。

 

  -《规定》解读

 

  居住区应同步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配套设施

 

  根据规定,今后,兰州市新建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都要配建和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这些公共服务设施具体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及养老设施、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设施。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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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未按规划审批配建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不予验收

 

  根据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划审批内容配建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手续。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对《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配建移交合同》确立的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核实,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不予纳入预售范围。建设单位在房屋预售时,应当公示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配建内容、配建位置、规模,并作为预售、销售的附件纳入到预售、销售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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