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苏敏报道 近日,府谷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郝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并及时作出判决,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
被告人郝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府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依法作出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郝某某一直未主动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后经债权人申请,府谷县人民法院将郝某某经营的一商用建材城保全,并张贴公告,责令建材市场内所有商户不得向其交租赁费。该公告后被郝某某撕毁,且在府谷县人民法院执行期间仍向商户收取租赁费,所收租金既未向申请人履行,更未向府谷县人民法院交回,而是自己用于维护市场、支付市场工人工资和个人家庭开销。在执行期间,郝某某名下多个银行账号均有多笔大额的交易发生,却未向债权人履行分文。府谷县人民法院对郝某某司法拘留后,郝某某的家人先后几次向法院共交回了13.7万元执行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履行义务是300多万元,却仅履行了13.7万元,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故被告人郝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