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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放火引燃汽车 被告人获刑三年又六个月

发布日期:2024-01-15 | 来源: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刘晓云 
核心提示:蓄谋已久点燃路边停放的机动车,造成数辆机动车不同程度的损伤……近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放火罪案件作出宣判,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


蓄谋已久点燃路边停放的机动车,造成数辆机动车不同程度的损伤……近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放火罪案件作出宣判,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

2023年4月27日凌晨,罗某驾驶黑色摩托车外出,将一辆停放在路边的小型机动车右前方大灯点燃,并逃离现场。

5月18日19:00,罗某又用摩托车后备箱携带大量散装汽油,四处寻找放火目标,他发现一辆满载塑料纸的货车,遂产生放火犯意,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货车装载的塑料纸后,驾驶摩托车离开现场,造成货车严重烧毁、附近停放的三辆机动车不同程度损伤。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他人财物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人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罚,故依法判决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

办案法官表示,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的差别: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公私财物燃烧的行为;一般放火行为,是指情节显著,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但是它们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而在于放火罪危害公共安全,一般放火行为不危害公共安全。

放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刘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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