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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苦讨八年的拆迁补偿款为何转眼成空?”

发布日期:2015-03-20 | 来源:法制与新闻 作者:孙安清 
核心提示:2014年5月26日,《法新网》上登载的《“我什么时候才能领到拆迁补偿款?”》一文,详细报道了江苏省如皋市公民纪如同向当地政府讨要拆迁补偿款的坎坷历程。

    “我苦讨八年的拆迁补偿款为何转眼成空?”


    《法制与新闻》记者孙安清


    2014年5月26日,《法新网》上登载的《“我什么时候才能领到拆迁补偿款?”》一文,详细报道了江苏省如皋市公民纪如同向当地政府讨要拆迁补偿款的坎坷历程。


    然而,时隔半年之后,该事件却突生变故,纪如同讨要的1085万元拆迁补偿款,被当地如皋法院判决归当地一个社区居委会所有。纪如同感到不解:“我苦讨八年的拆迁补偿款转眼成空,现实为什么对我如此残酷?”。


    1085万元的拆迁补偿款到底该归谁?纪如同投资创办的福天汽车城与纪庄村委会究竟有何瓜葛?资产的纷争为何争议长达八年法院方才认定归属?协议的一方纪庄村委会已承诺将资产退还给纪如同,且福天汽车城也已拆迁三年,纪庄村委会为何在拆迁三年后又反悔起诉?《法制与新闻》记者再次来到江苏省如皋市进行了调查采访。


    八年官司突现转折


    纪如同陈述,2004年初,他以个人名义出资租赁了如皋市如城镇纪庄村12组的24.37亩集体土地,创办了建筑面积6739平方米的福天汽车城。后又相继成立了如皋市福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如皋市福天汽车修理厂。


    如果没有后来的一个举动,纪如同或许也就不必面对那么多的纠纷了。


    纪如同让纪庄社区党总支书记、纪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纪学林儿媳陈娟当了公司名义股东。不想后来汽车城经营困难,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个名义股东居然做出了惊人之举,在未得到任何有效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代表公司,以270万元的低价一纸协议将价值600多万元的福天汽车城转让给了如城镇纪庄村委会。


    纪如同一纸诉状将陈娟诉至法院,纪如同认为陈娟无权处置福天汽车城资产,而陈娟似乎也怕受债务牵连,后双方经过法院调解确认了一个事实,即陈娟并非公司股东。


    2010年3月12日纪庄村委会把公司资产退还给了纪如同。 2011年,该地块进行拆迁,同年3月29日在如皋市政府法制办的行政调解下,纪如同与村委会、镇政府签订了书面协议,确认纪如同为被拆迁人。


    经过评估,纪如同应获拆迁补偿款共计1085万元。然而在福天汽车城被拆迁之后,纪如同一直未能获得这笔拆迁补偿款。


    2014年3月,横空出现了一个戏剧性的变化,如皋检察院起诉纪学林涉嫌滥用职权罪,称纪如同与纪学林合谋获取了公司资产。但如皋法院却认为纪学林的滥用职权罪不成立。


    2014年5月,当地政府回复《法制与新闻》记者时称,导致拆迁款未拨付给纪如同的原因是上级纪委对此事的调查未清。但如皋法院称对纪学林的刑事判决没有涉及到拆迁补偿。(以上内容详见记者上次报道)


    然而,正在纪如同坚持认为“既然法院没有对我的拆迁补偿进行止付,我就应当获得拆迁补偿”的时候,2014年6月3日,如城街道纪庄社区居委会(以前的如城镇纪庄村委会)却将纪如同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定2010年和2011年与纪如同签订的的协议无效。即福天公司资产仍归纪庄社区所有,拆迁补偿款仍归纪庄社区。


    “之前,街道办事处就找我协商,让我少拿点拆迁补偿款,我没同意。现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居然想全部侵吞这笔钱,他们这是玩的哪门子邪?”官司从39岁一直打到49岁,却出现这样的转折,纪如同莫名其妙,欲哭无泪。


    五次唇枪舌战纪如同败诉


    从2014年7月8日首次开庭到10月20日开庭结束,纪如同的官司共经历了五次开庭。控辩双方的焦点围绕在2006年的转让协议和2010年的归还协议是否有效。纪如同持续八年的上访、诉讼,该案引起了如皋市乃至周边海安县、南通市等民众的关注,旁听席高峰时有百余人。《法制与新闻》记者也曾是旁听席中的一员。


    原告纪庄居委会诉称,纪如同租赁村集体土地设立福天汽车城时,为拉拢村党总支书记纪学林,就把纪学林的儿媳陈娟列为公司股东。福天公司于2006年将公司资产以27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村委会。之后,碰到拆迁,纪如同纠缠纪学林,二人恶意串通。2010年,纪学林以职务施加影响,将福天公司资产退还给纪如同,后来,纪如同被列为被拆迁人,并签订了两份协议。居委会要求法院判定2010年和2011年与纪如同签订的的协议无效。


    纪如同则称,协议是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协商订立的结果,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协议是针对2006年签订的协议违法共同确认的结果,原告并无任何损失;协议是基于2006年协议无效的情况下返还财产,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或者集体利益的事实,也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纪如同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记者发现,原告居委会共提供了7个证据,被告纪如同和宗美红则提供了五组共45条证据,双方律师辩论异常激烈,火药味十足。


    结果,如皋法院2014年11月27日出具了(2014)皋新民初字第0584号的判决书,判决原告如皋市如城街道纪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纪如同、宗美红于2010年3月12日签订的《调解协议》无效,也就意味着拆迁补偿款不该归纪如同所有。法院的判决理由是:一、居委会集体财产受法律保护;二、法院认为纪如同放弃了2006年协议效力的认定机会;三、《调解协议》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四、“情况说明”对2006年的协议不产生约束力;五、2011年的协议佐证不了2010年的协议;六、《调解协议》明显损害原告纪庄居委会的集体利益。


    这个判决结果,令包括纪如同在内的很多旁听者颇感意外。“街道办事处有关领导私下里找纪如同商量了好多次,原以为这场官司会以调解结束,至少会支付给纪如同七八百万元的拆迁费。出现这种判决结果简直不可思议,太令人震惊了!”好多旁听者议论纷纷。


    法学专家:该案好多地方值得探讨


    纪如同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已经上诉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他告诉记者,法院本次开庭只允许庭审2010年的协议,为何也对2006年的协议进行了裁判?法院庭审中既然认为2010年协议是由纪庄村党总支书纪学林与如皋市法制办工作人员等联手作假形成的,那为何不对法制办等有关人员刑事制裁?如皋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中称纪如同与纪学林合谋形成2010年协议,为何不法办纪如同?带着这些问题及纪如同八年诉讼中其他一些疑问,记者给如皋法院发去了采访提纲,但记者一直没有得到该法院的答复。


    山东科技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张钦润认为,(2014)皋新民初字第0584号判决书判决前如城街道办事处为何取代法院随意决定拆迁款的止付、村委会为何在与纪如同长达八年纠纷之后才起诉纪如同且判决结果纪如同败诉、陈娟是否是股东案是否与该案相关联、纪如同为何主动放弃2006年转让协议的诉讼等问题都值得探讨。


    对于该案,《法制与新闻》记者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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