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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东乡县县长开发房地产

发布日期:2016-01-05 | 来源:中国商务新闻网 
核心提示:2013年10月,中央组织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各地掀起集中规范清理行动。



    2013年10月,中央组织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各地掀起集中规范清理行动。


    本应是两条平行线的政、商,在一些领导干部“一手掌权、一手抓钱”的冲动下,异化为“联姻分利”的隐性腐败。


    近日,知情人向《中国商务新闻网》爆料,甘肃省东乡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张忠学和县委副书记周子良同志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于2004年1月13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中组发〔2004〕2号)中有关规定,违规兼任东乡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总经理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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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县县委副书记周子良担任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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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县政府县长张忠学担任企业董事长)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基本信息显示:东乡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东乡县锁南镇东西大街76号 ;注册号:622926000000095 ;注册资本:15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周子良;经营范围:土地开发及利用、房地产开发及利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成立日期:2004年05月17日;营业期限至2058年05月16日。在登记备案信息中发现委副书记、政府县长张忠学职务为董事长,县委副书记周子良为法人代表、总经理,而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马学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周金权、县审计局局长马龙这些政府部门的领导兼任东乡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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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纪委和中组部《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中组发(2004)2号)第一条:党政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各地、各部门要对此前制定的有关政策和文件进行清理,凡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央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今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再审批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凡违反规定继续审批的,审批无效,并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2013年10月19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意见》在以往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进一步规范完善管理制度,体现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意见》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十四款规定,公务员不得参与营利性的活动,在企业或者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行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东乡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日常业务范围涵盖了房地产开发等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基本可以界定为营利性组织。既是公司行政主管单位的领导又是公司的法人,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对此,业内专家表示,地方政府官员在企业兼职,不但破坏了市场经济规则,还使得政府职能错位。兼有政府和企业双重性质的经营性公司在公司定位、管理体制、运作方式等方面存在法律风险。兼职官员一手掌权,一手抓钱,极易导致大的腐败发生。随着我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纵深推进,“一手掌权、一手经商”的政府领导干部也成为反腐的重点监督对象。   


    尽管中央和中组部三令五申,甘肃省东乡县为何仍有政府部门领导干部越过红线,顶风违纪的在企业兼职?屡禁不绝的背后,显现出的是当地对行政权力监管的漏洞。本网通过调查发现,东乡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行为并非个别现象。国家多次明令清理干部在企业兼职缘何失效甘肃东乡县?


    本网将继续追踪报道。


    链接: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规定,公务员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务员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2]15号)指出:在机构改革试点中,应支持和鼓励一部分干部从党政机关分离出来,从事包括第三产业在内的各种经济活动,尤其应提倡其中的专业技术人员领办、承包、租赁亏损、微利企业,创办开发性、服务性的经济实体。但这些人员不能保留原在党政机关担任的职务,不能再以党政机关的名义或以党政机关干部的身份从事经营活动,要与党政机关脱钩。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中办发[1993]17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一律不得兼有机关干部和企业职工双重身份,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凡有兼职的,要如实报告,各部门要负责认真清理,逐个审核,确定其辞去一头的职务。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中组发[2004]2号)要求,凡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免去或本人主动辞去其在企业的职务:凡企业负责人兼任党政领导职务,要免去其党政领导职务。在换居选举中当选党政领导职务的企业负责人(不含经选举担任人大、政协领导职务不驻会的企业负责人),当选后必须辞去企业的领导职务。因工作需要,企业负责人调人党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必须辞去企业的领导职务;党政领导干部调任企业负责人,必须辞去党政领导职务。




责任编辑: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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