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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一干部与女性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遭撤职

发布日期:2016-05-13 | 来源:合阳县纪委   
核心提示:合阳县环保局党支部组织委员柳永康违反工作纪律案。柳永康在收缴环保局党支部2015年1—6月份党费工作中,不按《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确定的公职人员党费收缴标准执行,瞒报工资基数,降低收费标准,环保局党支部每月应缴党费829元,半年共计4974元,实际缴纳2917元,违反党费收缴规定。2015年12月29日,合阳县直机关工委纪工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合阳县环保局党支部组织委员柳永康违反工作纪律案。柳永康在收缴环保局党支部2015年1—6月份党费工作中,不按《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确定的公职人员党费收缴标准执行,瞒报工资基数,降低收费标准,环保局党支部每月应缴党费829元,半年共计4974元,实际缴纳2917元,违反党费收缴规定。2015年12月29日,合阳县直机关工委纪工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合阳县社保局原副主任科员、社保一股原股长党学军违反生活纪律案。2015年11月、12月期间,党学军与其在工作中认识的服务对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2016年3月29日,合阳县纪委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3月30日,合阳县监察局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3、合阳县坊镇东清善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颜玉民违反群众纪律案。2012年,颜玉民擅自将为该村村民王某申请的危房补助款共计15000元挪用于村务支出,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2015年12月15日,合阳县坊镇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通报强调,全县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把管党治党责任抓在手里、扛在肩上。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聚焦监督执纪问责,紧盯关键岗位,加大正风肃纪和案件查处力度,特别是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要敢于亮剑,严查快处。强化责任追究,突出问责,围绕落实镇街、部门党委主体责任,对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坚持“一案双查”,对违反“六大纪律”的人和事,既严肃追究直接责任,又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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