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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一对夫妻婚后不合 丈夫状告妻子索要彩礼

发布日期:2017-08-21 | 来源:神木法院 
核心提示:日前,神木法院民二庭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判决三被告郄香香及其父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二原告高美美夫妻彩礼20750元。

日前,神木法院民二庭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判决三被告郄香香及其父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二原告高美美夫妻彩礼20750元。


据悉,二原告之子孙小强与被告郄香香经人介绍于2012年农历4月举行订婚仪式,同年腊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原告操办了订婚及结婚事宜,订婚时二原告以习俗给付被告郄香香父母礼金8000元、地毯钱6000元、饭钱6000元、离娘钱1800元、衣服钱3000元、谢陪房钱12000元,给被告郄香香礼金20000元,举行结婚典礼时又给被告郄香香40000元,合计96800元。婚后,孙小强与郄香香以缺乏共同语言为由,于2015年9月协议解除同居关系,二原告便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案件经调解无法达成一致。


神木法院审理认为: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被告郄香香与二原告之子孙小强按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但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双方已经私下协商解除同居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法院应予以支持。但因被告郄香香与孙小强同居生活时间较长,且同居期间生育一女儿,故对二原告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的请求酌情予以支持。关于返还的范围,本院认为对二原告给付新娘父母的彩礼8000元,地毯钱6000元,饭钱6000元,衣服钱3000元及二原告给被告郄香香的6万元礼金属于彩礼的范畴。对于离娘钱(又称姊妹钱)1800元,因该笔费用系被告郄香香与孙小强结婚举行结婚仪式时原告自愿支出的款项,该部分费用并非支付给三被告,故该部分费用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对于谢陪房的12000元,系原告对被告给付的陪嫁的回礼,该部分费用也是原告自愿支出的费用,故该笔款项也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综上,属于彩礼的金额共计为83000元。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三被告返还二原告彩礼款的25%为宜,即20750元(83000×2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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