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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挡办公场所、强抱领导大腿 榆林一人非法上访被判刑

发布日期:2020-05-11 | 来源:陕西法制网 
核心提示:​2020年5月8日清涧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白某某非正常信访,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


     2020年5月8日清涧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白某某非正常信访,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

     被告人白某某与白某甲、白某乙是邻居,2005年以来,白某某因为双方人、水路和宅基地纠纷多次上访。清涧县宽州镇政府分别于2013年3月5日、2014年4月18日对白某某反应的问题作出处理意见,并征得白某某本人签字同意。

     宽州镇政府为了让白某某罢访指派黄某某工队实施白某某和白某甲挡墙工程,工程实施过程中白某某反悔,不同意黄治军施工方案,阻挡工程导致工程未结束便停工。

     后白某某以政府未给其解决问题为由,用出言辱骂工作人员、纠缠领导、赖睡堵挡办公场所、强抱领导大腿等非正常方式缠访闹访。

     宽州镇政府先后于2015年4月9日、2015年6月18日、2017年8月10日借给白某某人民币7万元,让其自己修通行路和完成黄治军工队的尾留工程,白某某未完成该工程。

     2018年至2019年间,白某某仍以同样的理由先后多次到陕西省省委、省政府上访,仅2019年登记上访11次。期间宽州镇政府被要求接访6次。

     宽州镇政府于2018年5月2日、2019年1月17日分别就白某某上访提出的问题作出答复意见,白某某拒收,提出政府再给其23万元,就不再上访。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其信访问题已经得到答复,信访程序终结后,仍多次缠访、闹访,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检察院提供的证据可以相互佐证,被告人白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

     考虑其已年满75周岁高龄,应对其适用缓刑。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白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作者:王慧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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